🇨🇳 A股公告中核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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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科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董责险议案获合法通过,属例行程序性披露
该公告是股东会律师见证文件,结论为程序与表决合法有效;两项议案属于已由董事会和股东会通知先行披露的事项,法律意见书本身不构成新增交易催化,亦无金额或指引变化。
📄 原文中核科技↗ 原文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 号联创科技大厦A 座7-11 楼 联系电话:025-83755000 传…
不做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777.SZ)
本次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董责险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实质议案已在8月26日通知中披露,本文无新增可交易事实或预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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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中核科技临时股东会通过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购买董责险议案,但本次PDF仅为律师法律意见书,确认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新的经营事实或超预期数字,短线无可交易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1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于程序性、合规性披露,不提供新的收入、利润、订单或现金流增量信息。
-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质内容已在2026年8月26日股东会通知中披露,本次仅确认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主要风险
- 若市场交易重点是半年度分红本身,需另查8月26日分红预案的每股金额、股权登记日及除权安排;本文件不包含这些可定价新增细节。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不产生做多或做空决策,回避该程序性披露。
方向:无必要用先例校准:本文是程序性法律意见书,而非新的分红方案、业绩或资本运作事件。
涨幅量级:不足以形成交易幅度判断;若研究8月26日原始分红预案,应另行建立该事件的先例。
形态:本文件不呈现见光死或利好兑现模式,核心问题是无新增事实。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079 字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 号联创科技大厦A 座7-11 楼
联系电话:025-83755000 传真:025-83755111 邮编:210036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核苏阀科技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8 月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公司于2026 年8 月26 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9 月11 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珠江路
50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马瀛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4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90人,代表股份合
计108,935,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83,417,593股的28.4118%。具体情
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05,796,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27.59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8
人,代表股份3,139,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818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388人,代表股份3,139,6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8189%。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
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 关于《2026年半年度税后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0 关于《拟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二项,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
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中,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表决结果,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晨
刘
伟
经办律师:
巨婷芳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 号联创科技大厦A 座7-11 楼
联系电话:025-83755000 传真:025-83755111 邮编:210036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核苏阀科技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8 月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公司于2026 年8 月26 日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9 月11 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珠江路
50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马瀛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4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90人,代表股份合
计108,935,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83,417,593股的28.4118%。具体情
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05,796,2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27.59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8
人,代表股份3,139,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818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388人,代表股份3,139,6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8189%。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
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 关于《2026年半年度税后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0 关于《拟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二项,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
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中,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表决结果,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晨
刘
伟
经办律师:
巨婷芳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