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四川路桥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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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披露2026年中期差异化分红法律意见书,每股派现0.036元
该法律意见书仅确认此前董事会已定中期分红方案的合规性,核心分配金额和每股股息并非新增信息;差异化除权影响测算为0、低于1%,不构成新的可交易催化。
📄 原文四川路桥↗ 原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路桥2026年中期利润差异化分配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中期利润 差异化分配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26]第0423 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
不做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039.SH)
法律意见书仅确认既有中期分红方案合规,未提供新增事实;差异化除权影响低于1%,缺乏短线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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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四川路桥披露的是2026年中期差异化分红配套法律意见书,分红方案已于2026年8月28日董事会通过。当前文件仅作合规与除权影响确认,无新增事实或显著价格影响,故不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消息传播链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确定每股派现0.036元。
- 律师出具差异化分配合规意见,并测算实际分派与虚拟分派的除权参考价影响为0。
- 法律意见书通过法定披露渠道公开,未显示新增分红金额或方案变更。
关键理由
- 中期每股0.036元的现金分红方案此前已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新增分红或业绩催化。
- 回购专户股份仅占总股本约0.13%,文件测算差异化除权参考价影响在1%以下。
主要风险
- 若后续正式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总额或股息率与本文件存在重大差异,才可能产生新的交易信息。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08 · 影响 weakens
原文未发现提高分红、新增回购、业绩上修或其他超出既有方案的正面增量。
检索:四川路桥 2026 中期利润分配 差异化分红 法律意见书 新增事实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标的和方向,最终因无增量事实而回避。
方向:无需要依靠先例校准的新交易方向;当前文件为程序性法律意见,事件本身缺少增量催化。
涨幅量级:未采用先例设定涨跌幅;文件自身测算差异化除权影响在1%以下且实际为0。
形态:未进行历史模式推断,因为不存在需追逐的新增股息或业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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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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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中期利润
差异化分配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26]第0423 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天津TIANJIN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成都CHENGDU
菏泽HEZE
苏州SUZHOU
武汉WUHAN
香港HONGKONG
呼和浩特HUHEHAOTE
厦门XIAMEN
长沙CHANGSHA
重庆CHONGQING
郑州ZHENGZHOU
合肥HEFEI
宁波NINGBO
济南JINAN
昆明KUNMING
南昌NANCHANG
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18 号百扬大厦1 栋11 楼邮编:610000
11th floor, building 1, Baiyang building, No. 18, Dongyu street, Chengdu, Sichuan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028)8651284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法律意见书
2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中期利润
差异化分配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法意字[2026]第0423 号
致: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路桥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或者“公司”)的委托,就四川路桥2026
年中期利润差异化分配(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配”)的相关事项,指派龚星
铭律师、谷荷玲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
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差异化分配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
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
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
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
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
法律意见书
3
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
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文书内容作为依据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四川路桥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5、本所律师仅就四川路桥本次差异化分配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四川路桥为本次差异化分配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四川路桥本次差异化分配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配的原因
1、2025 年4 月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
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
用于股权激励或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
民币1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为每股人民币
12.54 元,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
法律意见书
4
票交易均价的150%,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
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
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股份回购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根据公司2026 年4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四川路桥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21),截至2026 年4 月23 日,公司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公
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1,396,900 股,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
10.0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62 元/股,回购均价为9.43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
为人民币107,449,527.42 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
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3、公司于2026 年5 月27 日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并实施公司2026 年中期利
润分配方案。
4、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2026 年8 月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
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6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
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
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5、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差异化权益分派
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6年9月17日)收盘,公司总股本
为8,695,590,645股,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账户中存放的公司股份数量共有
11,396,900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二十
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
法律意见书
5
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公司2026年中
期利润应当实施差异化分配。
二、本次差异化分配的方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
司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即
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0.036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即
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
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2026 年9 月17 日,以公司总股本8,695,590,645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
户的股份11,396,900 股计算,享有利润分配权(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
份后)的总股本为8,684,193,745 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12,630,974.82 元
(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配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
司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仅涉及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等其他形
式的分配,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2026 年9 月17 日收盘后,以公司总股本8,695,590,645 股扣除回购专用
账户的股份11,396,900 股计算,享有利润分配权(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后)的总股本为8,684,193,745 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12,630,974.82 元
(含税)。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0.036 元/股
法律意见书
6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8,684,193,745×0.036)÷8,695,590,645≈0.036 元/股
以2026 年9 月17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8.81 元/股测算: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8.81-0.036)÷(1+0)=8.774
元/股≈8.77 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8.81-0.036)÷(1+0)=8.774
元/股≈8.77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按照
上述公式计算,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8.77-8.77|÷8.77=0。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配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
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路桥本次差异化分配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四川路桥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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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中期利润
差异化分配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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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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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中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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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成都)法意字[2026]第0423 号
致: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路桥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或者“公司”)的委托,就四川路桥2026
年中期利润差异化分配(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配”)的相关事项,指派龚星
铭律师、谷荷玲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
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差异化分配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
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
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
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
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
法律意见书
3
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
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文书内容作为依据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四川路桥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5、本所律师仅就四川路桥本次差异化分配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四川路桥为本次差异化分配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四川路桥本次差异化分配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配的原因
1、2025 年4 月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
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
用于股权激励或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
民币1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为每股人民币
12.54 元,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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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易均价的150%,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
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
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股份回购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根据公司2026 年4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四川路桥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21),截至2026 年4 月23 日,公司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公
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1,396,900 股,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
10.0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8.62 元/股,回购均价为9.43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
为人民币107,449,527.42 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
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3、公司于2026 年5 月27 日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并实施公司2026 年中期利
润分配方案。
4、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2026 年8 月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
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6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
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
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5、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差异化权益分派
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6年9月17日)收盘,公司总股本
为8,695,590,645股,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账户中存放的公司股份数量共有
11,396,900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二十
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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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公司2026年中
期利润应当实施差异化分配。
二、本次差异化分配的方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
司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即
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0.036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即
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
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2026 年9 月17 日,以公司总股本8,695,590,645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
户的股份11,396,900 股计算,享有利润分配权(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
份后)的总股本为8,684,193,745 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12,630,974.82 元
(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配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
司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仅涉及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等其他形
式的分配,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2026 年9 月17 日收盘后,以公司总股本8,695,590,645 股扣除回购专用
账户的股份11,396,900 股计算,享有利润分配权(即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后)的总股本为8,684,193,745 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12,630,974.82 元
(含税)。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0.036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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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8,684,193,745×0.036)÷8,695,590,645≈0.036 元/股
以2026 年9 月17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8.81 元/股测算: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8.81-0.036)÷(1+0)=8.774
元/股≈8.77 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8.81-0.036)÷(1+0)=8.774
元/股≈8.77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按照
上述公式计算,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8.77-8.77|÷8.77=0。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配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
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路桥本次差异化分配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四川路桥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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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