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可孚医疗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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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孚医疗因中期每10股派6元,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1.92元/股调整为11.35元/股
公告为律师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随现金分红同步下调的合规意见,调整方法和结果由既定规则与已实施分派决定,属于例行技术性处理,不改变公司基本面、每股权益或股东现金流,无可交易的新增催化。
📄 原文可孚医疗↗ 原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可孚医疗科技股…
不做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087.SZ)
本次仅为现金分红后按既定公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1.92元下调至11.35元的例行、机械性调整,无新增经营或股本信息,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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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可孚医疗因已实施的中期每10股派6元,按预设公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1.92元下调至11.35元。这是分红的程序性、机械性结果,无新增信息,不构成交易机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6元,为后续授予价格调整的根因
- 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完毕,触发激励计划派息价格调整条款
- 董事会通过调整事项并披露律师法律意见书,授予价格由11.92元调整为11.35元/股,属例行合规披露
关键理由
- 授予价格下调仅反映每股已派现0.6元,属于激励计划既定反稀释条款的执行,不带来新增利好或利空
主要风险
- 若市场将其与股权激励费用或归属进度关联而产生短期情绪波动,亦缺乏基本面依据,不宜据此追涨或做空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会改变结论:事件本身无新增可交易事实,直接AVOID
方向:无交易方向:派息引发的授予价格调整是会计与条款执行事项,不属于需要用历史价格先例校准的事件性催化
涨幅量级:不适用,未据此设定止盈止损
形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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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753 字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可孚医疗”)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2024年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的行为以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3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及其实
际控制人、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
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
有效。
(五)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
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
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
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
所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在
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
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批准与授权
1、2024年3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
2、2024 年3 月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3 月21 日,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4 年3 月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4 年7 月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
6、2025 年3 月1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5 年4 月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8、2025 年8 月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
9、2025 年9 月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10、2026 年4 月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以及《关于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
11、2026 年10 月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调整事项及原因
公司于2026 年9 月18 日召开了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以
实施2026 年中期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
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 元(含税),本次不进行
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2026 年中期权益分派已于2026 年9 月30 日
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因此,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2、调整的方法和结果
(1)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2)根据上述调整方案,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类别
调整前价格(元/股)
调整后价格(元/股)
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
11.92
11.35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内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据此,本所认为,2024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6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
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两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周琳凯
经办律师:
张熙子
经办律师:
李
赞
2026 年10 月8 日
关于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可孚医疗”)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2024年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的行为以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3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及其实
际控制人、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
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
有效。
(五)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
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
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
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
所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在
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
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批准与授权
1、2024年3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
2、2024 年3 月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3 月21 日,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4 年3 月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4 年7 月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
6、2025 年3 月1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5 年4 月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8、2025 年8 月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
9、2025 年9 月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10、2026 年4 月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以及《关于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
11、2026 年10 月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调整事项及原因
公司于2026 年9 月18 日召开了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以
实施2026 年中期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
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 元(含税),本次不进行
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2026 年中期权益分派已于2026 年9 月30 日
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因此,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2、调整的方法和结果
(1)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2)根据上述调整方案,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类别
调整前价格(元/股)
调整后价格(元/股)
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
11.92
11.35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内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据此,本所认为,2024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6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
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两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周琳凯
经办律师:
张熙子
经办律师: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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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10 月8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