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四会富仕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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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富仕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增加住所及修订章程议案获通过
该公告是法定披露中的股东会见证文件,确认增加住所和修订章程议案通过,但不改变公司收入、利润、现金流、资产价值或核心业务预期,缺乏可交易的增量催化。
📄 原文四会富仕↗ 原文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66号 致: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会富仕电子…
不做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852.SZ)
公告仅确认临时股东会程序及增加住所、修订章程事项通过,属于无经营增量的例行合规披露,不具备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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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四会富仕临时股东会仅通过增加住所、修订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事项,律师确认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属于例行公司治理,不构成方向性交易机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公告未披露经营合同、业绩变化、融资安排、资产交易或监管处罚等能改变公司价值的新增事实。
- 增加公司住所及修订章程通常为工商登记和内部治理事项,短线难以形成可交易预期差。
主要风险
- 若公司后续披露住所或经营范围调整对应产能、业务迁建等实质经营安排,需要另行按新公告评估。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直接因缺少增量经营信息而回避。
方向:无需要借助先例判断的经营方向;该公告为例行治理文件。
涨幅量级:未使用先例校准幅度,因为事项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形态:不适用;未见订单、业绩、并购或融资等需要研究见光死模式的事件。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118 字
1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66号
致: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会富仕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富仕”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四会
富仕于2026年10月8日召开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
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会富仕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
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10
月8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下茆镇四会电子产业
园2号公司2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刘天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
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
及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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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8
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签名、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共1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866,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5.46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631,47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2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235,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
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会
议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
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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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850,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21%;反对15,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170%;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0.00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9,3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3.2325%;反对15,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27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340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满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四会富仕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罗增进
陈科宏
单位负责人:黄亚平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6 年10 月8 日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66号
致: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会富仕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富仕”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四会
富仕于2026年10月8日召开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
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会富仕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
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10
月8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下茆镇四会电子产业
园2号公司2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刘天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
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
及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8
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签名、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共10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866,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5.46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631,47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2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235,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
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会
议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
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850,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821%;反对15,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170%;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0.00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9,3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3.2325%;反对15,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274%;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340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满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四会富仕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罗增进
陈科宏
单位负责人:黄亚平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6 年10 月8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