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科瑞技术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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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技术股东会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律师见证程序合法
该文件只是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意见,确认已通知议案获得通过;真正具有经济意义的注销数量、价格及股本影响未在本文披露,且相关议案在9月10日股东会通知中已列入,不属于新增经营催化。
📄 原文科瑞技术↗ 原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B 座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
不做 科瑞技术(002957.SZ)
律师意见书仅确认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已获股东会通过,未提供注销数量、金额、股本影响等新增事实;相关议案已在9月10日通知中披露,短线无明确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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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科瑞技术股东会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但本次披露仅为律师对会议程序合法性的确认,未提供注销规模或金额等新增定量信息,短线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通常属于股本管理事项,但本法律意见未披露注销数量和金额,无法判断对每股权益的实质影响。
- 本次股东会通知早在2026年9月10日公告,市场已有时间消化该议案,文件本身主要是程序性落地。
主要风险
- {'idx': 1, 'text': '若后续正式回购注销公告显示注销比例显著高于预期,可能产生轻微正面重估,但该信息不在本次文件内。'}
- {'idx': 2, 'text': '回购注销若涉及离职人员未解锁股份,也可能只是常规股权激励后续处理,不能直接解读为股东回报型回购。'}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09 · 影响 weakens
本法律意见仅说明议案通过,未披露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金额或对股本的具体影响。
检索:科瑞技术 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 数量 金额 影响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因无新增定量催化,最终选择AVOID,而非依据限制性股票注销主题做多头。
方向:无可用于推断短线方向的新增经济事实;程序通过本身不等同于主动回购利好。
涨幅量级:未检索到足以校准幅度的高相似先例,且本文件缺少注销比例和金额,不能设定交易目标价。
形态:此类股东会法律意见通常是程序性公告,缺乏可交易的意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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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569 字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B 座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1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40145-00010 号
致: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 年10 月8 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深圳)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隋晓姣律师、邱亚琴律师(以
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26 年9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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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6 年9 月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
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了《股东会通知》。
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 日。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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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26 年9 月24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8 日(星期四)下午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 由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刘少明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
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
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69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6,574,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498%。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2,993,5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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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
的股东。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580,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4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46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649,7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2512%。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
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所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
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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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119,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9.8079%;
反对44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63%;弃权13,7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95,231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03%;反对440,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2294%;弃权13,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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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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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肖黄鹤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隋晓姣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邱亚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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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 年10 月8 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深圳)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隋晓姣律师、邱亚琴律师(以
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26 年9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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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6 年9 月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
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了《股东会通知》。
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 日。股权登记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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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26 年9 月24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8 日(星期四)下午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 由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刘少明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
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
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69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6,574,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498%。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2,993,5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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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
的股东。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580,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4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46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649,7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2512%。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
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所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
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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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119,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9.8079%;
反对44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63%;弃权13,7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95,231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03%;反对440,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2294%;弃权13,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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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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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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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隋晓姣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邱亚琴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