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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东星医疗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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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医疗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变更公司名称议案获通过,属例行程序性披露

本次披露是律所对临时股东会的例行法律意见,唯一议案为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章程,属公司治理/程序性事项;该更名安排早在2026-09-22董事会决议及2026-09-23股东会通知中已公开,本次仅为高票通过的程序性确认,无任何经营、财务或交易层面的新增事实,更名本身亦不改变盈利与股东权益,故无交易edge。

📄 原文东星医疗↗ 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29 号 致: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
不做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290.SZ)
公告仅为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唯一议案变更公司名称已于2026-09-22董事会通过并公开,本次为程序性确认,无收入、利润、订单或资产层面的新增事实,更名不改变公司基本面,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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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东星医疗(301290.SZ)本次公告为股东会法律意见,唯一内容是更名议案获高票通过;更名属程序性事项且董事会阶段已披露,无业绩或交易增量,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2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若更名背后伴随市场未知的主营业务或战略转型,可能存在本文件未承载的额外信息,但仅凭本法律意见无法证实,不应据此交易。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因事件本身无增量催化,未检索或引入先例;结论不受先例影响。

方向:更名类股东会法律意见为例行治理披露,不具方向性交易含义,无需以先例校准。

涨幅量级:无可定价的财务或交易增量,不涉及涨幅量级校准。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926 字
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29 号
致: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2026 年10 月8 日(星期四)下午2:30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长扬路24-4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
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
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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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2 日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2026 年9 月2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2026 年10 月8 日(星期四)下午2:30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长扬路24-4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万世平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9:15—15:00 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078,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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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下同)的33.796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954,8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48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5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23,41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1478%。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23,5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7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高
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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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2,897,1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24%;反对181,1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42,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781%;反对181,1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1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王永强
______________
曾雪荧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 座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