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trade登录编辑
🇨🇳 A股公告双塔食品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09(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7:19:20·⚡ 决策 10-08 17:25:41 +6m21s·19.2 天前

双塔食品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员工持股计划等四项议案获通过,程序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仅证明股东会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议案内容(尤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早在2026年9月16日召开通知中已公开,本次无新增可重定价信息;中小股东高反对率也未改变通过结果,不构成交易催化。

📄 原文双塔食品↗ 原文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验真码:E318791363TYX3AQ0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1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
不做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002481.SZ)
本次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员工持股计划等议案通过及程序合法,实质内容9月16日已披露,无增量事实或业绩/金额催化,不具交易edge。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这是一份例行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确认员工持股计划等四项议案通过且程序合法,核心信息此前已披露,无增量事实,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中小投资者对员工持股计划反对比例约64%,若市场解读为利益分配争议或持股计划授予价格/条款不获中小股东认可,可能带来情绪层面扰动,但不改变本次通过结论。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引入先例,直接基于无增量事实判定AVOID。

方向:无可对照先例,且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为程序性例行披露,缺乏可交易的价格反应逻辑,无需以先例校准。

涨幅量级:不适用

形态:未观察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5,347 字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验真码:E318791363TYX3AQ0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1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6)九齐非诉字第32 号
致: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
格式》以及《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烟台
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陈思羽律师、
丁映竹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
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事实出具本法
律意见。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2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或者
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
的,该等文件资料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公司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事项,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
决定于2026年10月8日(星期四)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一日前即2026年9月16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3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下称“《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通知》载明了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8日(星期四)14:30在山东省招远市金岭
镇寨里村公司308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4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9月24日。根据公司出席现
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股东的持股凭证、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54,410,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39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统计的表决权总数数据,在网络投票的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18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509,90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8%。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
“中小投资者”)共计18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09,907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8%。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网络
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及验证身份。
经过认真审查和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
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5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
杨君敏先生主持会议。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司
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
会的议案,即:1、审议《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审议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3、审议《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本
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会
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案以及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6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
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
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统计情况,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本次股东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860,17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6%;反对928,807股,占出席股东会(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0%;弃权131,7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449,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380%;反对928,80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44%;弃权
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76%。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7
2、审议《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274,62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70%;反对5,466,857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12%;弃权179,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2,863,85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531%;反对5,466,85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411%;弃权
1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58%。
3、审议《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272,22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66%;反对5,508,657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6%;弃权139,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2,861,45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249%;反对5,508,65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323%;弃权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8
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8%。
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274,42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70%;反对5,467,057股,占出席股东会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12%;弃权179,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2,863,65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508%;反对5,467,05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434%;弃权
1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58%。
综上,本次股东会关联股东回避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执行了法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获得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9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
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JQLawyer法律意见书
10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负责人
【刘春松】
经办律师
【陈思羽】
【丁映竹】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盖章)
2026年10月8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