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昊华能源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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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能源实施2026年半年度分红,每股派现0.11元
本次公告是对已获股东会批准的半年度分红方案的程序性实施安排,未改变分红金额、经营预期或公司基本面,短线缺乏新增交易edge。
📄 原文昊华能源↗ 原文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6-039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不做 昊华能源(601101.SH)
半年度分红方案此前已获股东会通过,本次仅为程序性实施公告;无新增基本面或预期差,且除息日股价会相应除息,不具备短线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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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昊华能源每股派现0.11元、合计约1.584亿元,但方案9月21日已获股东会通过,此次只是公布登记日和发放日,属于预期内实施公告,不值得据此新开多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消息传播链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在临时股东会上审议通过,分红金额和每股方案在实施公告前已经确定。
- 公司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明确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0月15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为2026年10月16日;新增内容主要为日程安排。
关键理由
- 现金分红体现一定股东回报,但该分配方案在本次实施公告前已经法定程序通过。
- 除息日价格将作除息处理,分红本身不创造短线套利收益。
主要风险
- 若市场将分红视为煤炭板块情绪催化,可能出现短期波动,但该波动并非本公告新增基本面信息。
- 短线买入的股东在除息后还可能面临持股期限相关税负和股价贴权风险。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需求未改变结论;基于事件阶段即可判定无新增交易edge。
方向:分红实施公告通常是已批准方案的程序性落地,不用于推断新的正向超额收益。
涨幅量级:未采用外部先例校准涨幅,因为当前公告缺少新增分配事实,且除息机制决定其本身不构成短线套利收益。
形态:此类公告的关键模式是除息日价格机械下调,而非分红公告本身创造资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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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6-039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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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6-039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1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15
-
2026/10/16
2026/10/1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9 月21 日的202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39,997,926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8,399,771.86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15
-
2026/10/16
2026/10/1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
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公司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执行。
①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 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②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
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9 元。如果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0.09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
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
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
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产权部
联系电话:010-69839412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10 月9 日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6-039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1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15
-
2026/10/16
2026/10/1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9 月21 日的202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39,997,926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8,399,771.86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0/15
-
2026/10/16
2026/10/1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
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公司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执行。
①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 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②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
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9 元。如果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0.09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
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
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
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产权部
联系电话:010-69839412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10 月9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