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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中广天择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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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天择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增加与城发集团关联交易额度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两议案获通过

法律意见书仅见证股东会程序合法有效,所涉两项议案(增加与城发集团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均为例行治理事项,且议案内容在2026年9月23日的会议通知阶段已公开披露,表决高票通过属预期之内,不构成新的方向性催化或盈利增量。

📄 原文中广天择↗ 原文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18 号星河中心大厦19 层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1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
不做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603721.SH)
本文件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例行治理议案(调增与城发集团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议案实质内容已于2026年9月23日披露,高票通过在预期之内,无新增可交易事实,不存在方向性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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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中广天择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两项例行议案(调增关联交易额度、续聘审计机构)合法通过,无新增事实或超预期内容,属治理程序性噪音,不具交易价值。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法律意见书未披露调增后关联交易额度的具体金额,若原议案涉及金额相对公司营收重大,影响已在9月23日公告窗口被定价,而非本文件。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该体裁本身即为治理噪音,支持AVOID。

方向:无适用先例;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不构成方向性事件,无需以先例校准涨跌。

涨幅量级:无可定量催化,不设止盈止损幅度。

形态:无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918 字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18 号星河中心大厦19 层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1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C0130 号
致: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
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2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8日14:30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46号
中广天择4楼V9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彭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
月8日的9:15至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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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8日的股东名册,并经
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153人,代表股
份65,941,48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242%。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2026年度与城发集团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
案》
同意65,875,0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93%;反对3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48%;弃权3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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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5,865,08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841%;反对4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3%;弃权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66%。
本所律师与现场的一名股东代表(仅一名股东代表出席现场会议)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
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
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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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熊
洁
莫婉榕
2026 年10 月8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