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艾森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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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森股份临时股东会通过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例行程序性披露
该文件是律师对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确认,核心议案为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调整,且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9月22日公告;本文件未新增足以改变盈利预期或估值的事实。
📄 原文艾森股份↗ 原文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FANGDA 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 楼 电 话 Tel.: +8…
不做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720.SH)
公告仅确认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股东会议案获通过,未披露新增订单、业绩或具体重大金额,属于无增量的例行程序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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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艾森股份股东会程序性通过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新增金额或实质经营变化。该事项属于例行治理披露,未形成可交易的短线方向。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若同日股东会决议或原通知显示关联交易额度增幅远超市场预期,可能构成补充信息,但当前法律意见书本身无法支持该判断。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不影响AVOID结论;不交易的主要依据是事件无增量事实而非历史价格证据。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及关联交易额度程序性通过,通常不构成方向性事件。
涨幅量级:未进行历史收益统计;当前事件缺少具体增量金额,无法据此校准涨跌幅。
形态:未见可用于判断见光死或高开低走的具体催化,因事件本身无新增交易事实。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015 字
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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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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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江苏艾森半
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
2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
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 年9 月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10 月8 日(星期四)下午13 时00 分在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中庄路299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 年10 月8 日上午
9:15 至9:25、9:30 至11:30 和下午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10 月8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2026 年9 月22 日公告的《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
3
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计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7,914,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31.132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
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6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43,442,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35.6712%。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
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
下列议案:
议案1、《关于增加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4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
投票结束后,公司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得出了最终的表
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 已经本次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上述议案为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即上述议案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
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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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江苏艾森半
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
2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
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 年9 月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10 月8 日(星期四)下午13 时00 分在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中庄路299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 年10 月8 日上午
9:15 至9:25、9:30 至11:30 和下午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10 月8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2026 年9 月22 日公告的《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
3
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计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7,914,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31.132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
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6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43,442,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35.6712%。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
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
下列议案:
议案1、《关于增加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4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
投票结束后,公司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得出了最终的表
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 已经本次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上述议案为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即上述议案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
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