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和远气体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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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远气体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公告:五项议案均获通过,属程序性披露
公告属于股东会见证律师出具的程序性法律意见书;相关议案已于2026年9月23日随会议通知披露,本次仅确认均获通过且程序合法,未披露足以形成短期交易预期的新增金额、经营数据或融资实质条款。
📄 原文和远气体↗ 原文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688 号武汉恒隆广场办公楼51 层 51/F, The Office Tower of Heartland…
不做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002971.SZ)
该公告为预期内股东会程序性法律意见书,未提供新的重大基本面事实或可交易预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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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和远气体公告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五项议案通过,但内容以程序性合规验证为主,缺乏新增基本面信息,故不形成交易机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消息传播链
- 公司已于该日公告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列明本次审议事项。
-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五项议案均获通过。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股东会召集、召开、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关键理由
- 五项议案通过属于会议通知后的预期内程序性结果,法律意见书未新增订单、业绩、分红、重大资产交易条款或融资定价信息。
主要风险
- 若单独查阅相关正式股东会决议公告,产业基金清算、定增有效期延长或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能存在本文未列示的金额和条款细节,但不足以仅凭本法律意见书交易。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会改变本次因无增量事实而回避的结论。
方向: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通常不提供方向性盈利增量,未将其作为多空催化。
涨幅量级:因结论为不做且事件本身无新增基本面事实,未使用价格先例校准止盈止损幅度。
形态:不适用;未基于同类公告的涨跌模式进行交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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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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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688 号武汉恒隆广场办公楼51 层
51/F, The Office Tower of Heartland 66, No.688 jinghan Avenue
qiaokou District, Wuha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7-88706388 传真| FAX: 86-27-88706388
www.tahota.com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本所”或“我们”)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远气体”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泰和泰受公司委
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
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并于2026年9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公
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0月8日(星期四)
14:30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鑫鼎大厦3楼3号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本次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2026年10月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年10
月8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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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9月28日下午
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授权
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24人,均为2026年9月28日下午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代表股份86,401,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10,593,500股(股份总数以
前述股权登记日为基准日,下同)的41.027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69,855,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0,593,500股的33.1706%;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5人,代表股
份16,546,5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10,593,500股的7.8571%。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
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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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
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参投产业基金解散并清算注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的议案》;
5.《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5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4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
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
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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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审议通过《关于参投产业基金解散并清算注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145,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4%;反对1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6%;
弃权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9,290,7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8473%;反对票16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935%;弃权票4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592%。
关联股东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09,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353%;反对2,20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534%;
弃权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7,275,0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6.6189%;反对票2,200,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3.1758%;弃权票1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54%。
关联股东杨涛、杨峰、杨勇发、冯杰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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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5,314,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639%;反对2,195,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32%;
弃权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7,280,0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6.6715%;反对票2,195,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3.1199%;弃权票1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85%。
关联股东杨涛、杨峰、杨勇发、冯杰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224,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3%;反对1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2%;
弃权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222,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1%;反对1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9,315,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1085%;反对票15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766%;弃权票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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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刘玉琼)
经办律师:
(左可波)
经办律师:
(胡阳春雪)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688 号武汉恒隆广场办公楼51 层
51/F, The Office Tower of Heartland 66, No.688 jinghan Avenue
qiaokou District, Wuha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7-88706388 传真| FAX: 86-27-88706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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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本所”或“我们”)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远气体”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泰和泰受公司委
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
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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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并于2026年9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公
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0月8日(星期四)
14:30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鑫鼎大厦3楼3号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本次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2026年10月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年10
月8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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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9月28日下午
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授权
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24人,均为2026年9月28日下午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代表股份86,401,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10,593,500股(股份总数以
前述股权登记日为基准日,下同)的41.027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69,855,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0,593,500股的33.1706%;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5人,代表股
份16,546,5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10,593,500股的7.8571%。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
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
员为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现行章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4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
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参投产业基金解散并清算注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的议案》;
5.《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5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4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
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
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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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审议通过《关于参投产业基金解散并清算注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145,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4%;反对1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6%;
弃权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9,290,7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8473%;反对票16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935%;弃权票4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592%。
关联股东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09,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353%;反对2,20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534%;
弃权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7,275,0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6.6189%;反对票2,200,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3.1758%;弃权票1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54%。
关联股东杨涛、杨峰、杨勇发、冯杰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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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5,314,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639%;反对2,195,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32%;
弃权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7,280,0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6.6715%;反对票2,195,2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3.1199%;弃权票1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85%。
关联股东杨涛、杨峰、杨勇发、冯杰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224,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3%;反对1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2%;
弃权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222,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1%;反对1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3%;
弃权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9,315,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1085%;反对票15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766%;弃权票2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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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刘玉琼)
经办律师:
(左可波)
经办律师:
(胡阳春雪)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