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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星宇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09(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7:43:53·⚡ 决策 10-08 17:44:44 +51s·19.1 天前

星宇股份披露2026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法律意见书,每10股派2元

该公告仅为已审议通过的2026年半年度现金分红提供差异化除权除息法律意见,金额和除权影响均较小,未带来新的盈利、订单、并购或超预期股东回报信息。

📄 原文星宇股份↗ 原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常州星宇车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做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601799.SH)
常规中期分红的配套法律意见书,分红方案已由董事会通过且股息收益率低,除权影响小于1%,没有新增可交易预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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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星宇股份每10股派2元,合计约5,664万元,差异化分红仅因回购专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律师确认对除权参考价影响小于1%。该事项偏常规权益分派流程,短线缺乏正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消息传播链

  1. 2026-10-08首发巨潮资讯网/cninfo一手源原文 ↗
    公司披露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2026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分钟级披露时间缺失,仅按公告日期记录。
    市场反应:A股已收盘,本公告到达后当日无可执行交易窗口。

关键理由

  • 现金分红总额5,664.17万元、每股0.20元,按公告列示70.99元参考价计算股息率约0.28%,难以形成显著超额收益。
  • 本法律意见书确认的是合规性和技术性除权安排,并非新增大额分红、特别股息或注销回购的超预期进展。

主要风险

  • 若市场将后续1亿元至2亿元注销式回购进展视作每股收益改善,可能产生独立于本公告的情绪反应。
  • 中期分红具体实施日期尚未在本文件中确定,无法据此构建明确的短线事件窗口。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未改变结论;因无新增实质性催化,直接回避。

方向:未使用历史先例;常规小额现金分红配套法律意见书与可交易事件催化的相关性弱。

涨幅量级:未以先例校准目标价或止损;本事件自身现金红利收益率约0.28%,潜在价格反应空间有限。

形态:未发现需要通过同类先例验证的方向性交易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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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357 字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常州星宇车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监管
指引》)等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仅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中国”特指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以
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
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1)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
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3)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复核等
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 号华润大厦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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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
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
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公司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君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5 年12 月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拟回购不低于人民币20,000 万元、
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截至2026 年7 月20 日,
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470,765 股,本次回购计划已完成。
公司分别于2026 年7 月27 日和2026 年8 月1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以及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的议案》,公司拟回购不低于人民币1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
的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截至2026 年9 月17 日,前述回购尚未实
施。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
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时的股权
登记日前,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合计有2,470,765 股,不能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因此,公司申请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 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总股本285,679,419 股为基数,扣除已回购股份
2,470,765 股,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56,641,730.80 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根据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在满足中期分红的前
提条件下,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2026 年
中期现金分红方案事宜。据此,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截至2026 年9 月17 日,公司总股本285,679,419 股,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数
为283,208,654 股,已回购的股份2,470,765 股不参与本次分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提供的《常州星宇车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以及相关确认,公司申
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
-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
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
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虚拟分派的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83,208,654×0.20)÷285,679,419≈0.20 元/股。
若以2026 年9 月16 日(即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70.99 元/股计算,根
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70.99-0.20)÷(1+0)=70.79 元/股;根据实际分派
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70.99-0.20)÷(1+0)=70.79 元/股。
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
息参考价格=|70.79-70.79|÷70.79=0.00%,小于1%。
综上,本次差异化分红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本
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小于1%,公司已回购至专用账
户的股份是否参与分配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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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股份监
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