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trade登录编辑
🇨🇳 A股公告川仪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09(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7:49:53·⚡ 决策 10-08 17:51:20 +1m27s·19.3 天前

川仪股份拟回购注销163.401万股限制性股票,律师确认程序合规

该文件为股权激励回购注销事项的律师法律意见书,核心数量、价格、原因和注销安排均源于2026年4月董事会及后续既定程序,未提供新的经营或财务增量信息。

📄 原文川仪股份↗ 原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 号苏河湾中心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
不做 川仪股份(603100.SH)
本次为4月已审议回购注销事项的律师程序性确认,关键数量、价格及考核未达成信息均非新增,缺乏可交易的预期差。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川仪股份将回购注销1,634,010股限制性股票,主要因2025年公司层面考核未达标;但该事项4月已审议并披露,本次仅为程序性法律意见,不足以构成新的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4-2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股份注销将小幅缩减股本和注册资本,但回购对象为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影响规模有限。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考核未达成所依据的2025年ROE及EVA情况属于已披露年度经营信息,不是本次新增事实。

主要风险

  • 若市场将小额注销解读为EPS改善并产生情绪波动,可能出现短期价格扰动,但缺乏新增基本面支撑。
  • 注销登记或工商变更手续若晚于预期,可能影响事项最终完成时点。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未改变AVOID结论;决定性因素是核心事项已于4月披露。

方向:未进入方向性交易,无需以历史先例校准涨跌方向。

涨幅量级:本次结论基于公告无新增事实及事项已程序化,未使用先例设定止盈止损。

形态:未评估历史高开低走模式,因为不存在需要执行的交易腿。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8,520 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 号苏河湾中心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
仪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回购并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
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查阅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并遵
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
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
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
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 年9 月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川仪股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2022 年9 月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人员名单予以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川仪股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22 年11 月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川仪股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川仪股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对《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本次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 年11 月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川仪股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川仪股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川仪股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三)2022 年11 月30 日,公司收到《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渝国资
[2022]518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2 年12 月10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五)2022 年12 月16 日,公司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川仪股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
批准。
(六)2022 年12 月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2022 年12 月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
于向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3 年4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4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4 年4 月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的议案》。
2024 年4 月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
(九)2024 年12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2024 年12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
回购价格的议案》。
(十)2025 年4 月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 年4 月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一)2025 年12 月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 年12 月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二)2026 年4 月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
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对象以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退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根据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 年4 月28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原因及数
量如下:
1.个人情况发生变动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
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的
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
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
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开始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6 人因个人情
况发生变化,其中2 人辞职,4 人退休,前述人员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47,905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业绩考核未达到100%解除限售标准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
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
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
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低
原则予以回购。”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有2 名激励对象对
应考核年度个人考核的考核结果为80 分>S>70 分,可解除限售的额度为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计划解除限售数量的90%,其余10%不能解除限售。公司拟将未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能解除限售的43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3.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
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
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1)2025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00%,且不低于同行业上市
公司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水平;(2)2025 年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
比重不低于7%;(3)2025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6BJAA3B0388”《审计报告》,公司2025 年度扣非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12.89%,2025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2025 年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拟对517 名激励对象(不含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开始
前已离职、退休的6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相关限制性股票
1,585,675 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因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业绩考核
未达到100%解除限售标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等
情形,本次需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无法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34,010 股,合计涉及激励对象523 人。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按照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派息、缩股、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
法如下:
P=P0-V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公司于2025 年12 月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5 年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6 年1 月20 日,公司披露了《2025
年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实施2025 年三季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 元(含税)。
公司于2026 年5 月8 日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6 年5 月19 日,公司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0.21 元(含税)。
据此,本次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6.585 元/
股调整为6.075 元/股(6.075 元/股=6.585 元/股-0.30 元/股-0.21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1)“因调动、免
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
可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
核条件的不再行使,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并注销”;(2)“激励对象辞职、因
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3)“若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4)“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
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
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
因此,公司本次4 名退休的激励对象合计所持有的12,870 股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075 元/股加上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余拟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1,621,140 股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075 元/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安排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
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
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6 年10 月13 日完成注销,公
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2026 年4 月29 日,公司披露《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
权人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并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示期已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涉及的对象、数量、价格、
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回购注销安排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涉及的对象、数量、价格、资金来源、信息
披露、回购注销安排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股份注销登记和工商变更登
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