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新朋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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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股东会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属例行程序性披露
该法律意见书是对股东会程序和表决结果的例行确认;激励计划草案此前已作为会议通知和议案披露,本次没有足以形成短线交易预期差的新经营或财务信息。
📄 原文新朋股份↗ 原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 公…
不做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2328.SZ)
股权激励计划获通过是股东会程序内的预期事项,公告未新增业绩、订单或其他足以形成短线预期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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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新朋股份股东会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律师确认程序合法有效,但该事项属于预期内的程序性落地,缺乏新增基本面催化,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通过属于常规治理事项,公告未披露新的经营订单、业绩指引或超预期财务变化。
- 本次文件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合规确认,而非新增业务价值,难以构成可交易的短线预期差。
主要风险
- 若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授予条件或业绩考核目标显著超预期,市场仍可能作正面解读,但本公告未提供此类新增事实。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08 · 影响 weakens
本次法律意见书仅复述会议程序和表决结果,未显示授予价格、业绩目标上调、重大订单或盈利上修等可支持新多的信息。
检索:新朋股份 202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 授予价格 新增重大事项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会改变本次缺乏新增催化的判断,因此不据此设置交易。
方向:例行股东会通过股权激励通常不构成独立的高确定性短线方向信号。
涨幅量级:未使用外部先例校准幅度,因为本次事件为程序性法律意见书,缺少新增价格条件或业绩目标变化。
形态:未见需要专门验证的见光死模式;核心问题是没有新增事实而非事件兑现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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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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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见证了公
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 年9 月17 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提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
显的文字说明,截至2026 年9 月24 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8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 号5 楼会议室
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2 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5,060,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
2.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新朋股份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43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24,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43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269,884,9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通过现场和网
络形式行使表决权,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848,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反对1,841,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弃
权19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2.《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8,165,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反对1,523,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弃
权1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8,178,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反对1,519,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弃
权18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提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提
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
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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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 年10 月8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王卫东
赵振兴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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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赵振兴律师出席见证了公
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 年9 月17 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提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
显的文字说明,截至2026 年9 月24 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8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 号5 楼会议室
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2 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5,060,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
2.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新朋股份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通过网络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43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24,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43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269,884,9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通过现场和网
络形式行使表决权,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848,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反对1,841,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弃
权19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2.《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8,165,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反对1,523,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弃
权19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8,178,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反对1,519,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弃
权18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提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提
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
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 年10 月8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王卫东
赵振兴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