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同庆楼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7/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09(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7:54:40·⚡ 决策 10-08 17:56:19 +1m39s·19.1 天前
同庆楼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回购股份注销减资等三项议案获通过
该公告属于股东会程序性见证文件,虽然议案包含注销回购股份,但未披露注销股数、减资比例、实施时点及担保额度等关键新增信息,无法形成明确的短线交易预期差。
📄 原文同庆楼↗ 原文
同庆楼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
不做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605108.SH)
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股东会程序有效,未披露回购注销股数、减资比例、实施时点及新增担保额度等关键增量,事项本身也已在9月23日会议通知中提前披露,缺乏短线交易边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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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同庆楼临时股东会三项议案获律师确认程序有效,但法律意见书只验证会议程序,不提供注销股份规模或担保额度等可量化增量,短线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消息传播链
- 2026-09-23首发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交易所公告非一手会议通知于2026年9月23日公告,已载明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引用该事实,未提供会议通知链接。
- 律师确认会议召集召开、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但明确不对议案内容和事实数据发表意见。
关键理由
- 程序性法律意见书未提供议案规模、价格或盈利影响的新增事实,无法确认正期望。
- 回购注销减资虽可能偏正面,但同文件同时包含增加担保额度,且具体内容缺失,不宜仅凭标题交易。
主要风险
- 若同场决议公告披露较大比例回购股份注销,可能构成独立正面催化,需要另行评估。
- 若新增担保额度涉及高负债主体或异常关联方,可能改变风险判断。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08 · 影响 weakens
本文件同时包含回购注销和增加担保额度,且不披露具体规模,无法确认单纯正面影响。
检索:同庆楼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变更回购股份用途 注销 减少注册资本 增加担保额度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因缺少可量化增量,最终选择回避,而非依据泛化回购注销主题做多。
方向:缺少同市场、同相位且可量化的回购注销程序性法律意见书先例;本文件本身方向不清。
涨幅量级:未披露注销股数、减资比例或担保额度,不能用泛化回购案例校准涨幅。
形态:未进行先例定价;程序性确认通常不是独立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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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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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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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
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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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3日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
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8日15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
中路同庆楼五楼培训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6人,代表股份169,967,22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244%。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139人,代表股份9,801,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5%。前述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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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法律、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
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三)根据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五)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
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增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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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
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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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沈国权
胡家军
彭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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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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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
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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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3日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
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8日15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
中路同庆楼五楼培训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6人,代表股份169,967,22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244%。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139人,代表股份9,801,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5%。前述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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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法律、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
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三)根据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五)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
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增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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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
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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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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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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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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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权
胡家军
彭思佳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