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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东方钽业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09(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8:59:01·⚡ 决策 10-08 19:00:30 +1m29s·19.1 天前

东方钽业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属例行治理文件

该公告是上市公司按监管要求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例行治理文件,不含任何对经营、财务或证券价格有实质影响的新增事实,不存在可交易的预期差。

📄 原文东方钽业↗ 原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不做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000962.SZ)
公告仅为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例行合规治理文件,不含经营、财务、订单或股权等增量信息,无预期差和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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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东方钽业本次公告仅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常规修订,属于合规治理层面的程序性披露,对公司基本面和股价无增量影响,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公告全文为内部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制度修订,无任何业务或财务催化内容。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例行治理文件直接支持 AVOID,先例不改变结论。

方向:此类内部治理制度修订不构成方向性催化,无需以历史先例校准。

涨幅量级:无同市场同机制的可交易先例,且事件本身无价格影响,不设幅度。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6,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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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本制度,公司证券部是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和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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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
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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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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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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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
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
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
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
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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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
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及各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
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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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
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
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
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
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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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
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
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
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
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
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
确认。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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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
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
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
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
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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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
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宁夏东方钽
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4 年1 月)》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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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姓名
/名
称
国籍
证件
类型
证件
号码
知情
日期
与上
市公
司关
系
所属
单位
职务
关系
类型
亲属
关系
人姓
名
亲属
关系
人证
件号
码
知悉
内幕
信息
地点
知悉
内幕
信息
方式
知悉
内幕
信息
内容
知悉
内幕
信息
阶段
登记
人
股东
代码
联系
手机
通讯
地址
所属
单位
类别
公司简称:东方钽业
公司代码:000962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
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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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