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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东方钽业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09(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8:59:01·⚡ 决策 10-08 19:00:33 +1m32s·19.2 天前

东方钽业修订并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未含经营或财务增量信息

该公告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文本,未包含影响收入、利润、现金流、资产价值、股东权益或核心业务的新增事实,缺乏交易方向和预期差。

📄 原文东方钽业↗ 原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 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和了解,…
不做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000962.SZ)
公告仅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未包含经营、财务、资本运作或监管结论等新增催化,缺乏交易edge。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东方钽业披露的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主要规范信息沟通和披露流程;没有经营、财务或资本交易增量,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若公司同一公告中另有未在PDF文本体现的董事会决议或重大事项,可能改变判断;当前已读全文未见该类内容。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08 · 影响 none
    通读公告未发现订单、业绩、并购、融资、产能、涨价或其他可支持做多的事实。
    检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订单 业绩 并购 融资 重大事项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产生交易标的、方向、仓位或价格参数。

方向:例行投资者关系制度修订不形成明确多空方向,历史先例不会改变无增量事实的结论。

涨幅量级:未使用先例校准幅度,因为当前事件本身不具备可交易催化。

形态:未发现需要评估的见光死或高开低走模式。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5,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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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
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
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
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将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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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将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第十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履行的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对投资者人数、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
分析;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
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
(二)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及时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公布。
(三)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四)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
册、宣传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手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
象;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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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组织与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与加强和财经媒
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
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同公司有关部门协调创造条件,在公
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
息,利用好公司电子信箱(zhqb@otic.com.cn)。
(八)拟定、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实施。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
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
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
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时,应向深交所咨询。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
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
下进行投资和决策,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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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
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
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
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
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
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在必要时可广泛邀
请相关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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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
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
分析报告,以免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
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
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
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
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
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
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二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
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和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采取网上
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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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
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
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
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
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
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由其作出客观
报道。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
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
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
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九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
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或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
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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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公司应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的要求可尽量
安排其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
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
得到未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
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开通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
咨询电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
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将开通多部
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更应及时通过临时报告进行披露。
第五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
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
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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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
司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
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条如果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
投资者关系顾问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
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一条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
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
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条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
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
样。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尽量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
报告,除投资者主动要求或以其他方式善意取得。
第五十五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
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
则上有关费用应自理,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五十六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
体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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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不以媒体采访及
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
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如果新闻媒体从其他渠道先于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披露了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在第一时
间作出公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
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
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
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五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
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包括公司沿革、产业、产品、
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网络、法律
法规、证券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
的运营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
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
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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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文件。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夏东方钽
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04 年3 月)》同时废止。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