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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东方钽业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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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公告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属内部治理制度更新

该公告是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例行修订,未包含任何具体经营、财务、订单、监管或资本运作事项,缺乏可交易催化。

📄 原文东方钽业↗ 原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0月修订)
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
不做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000962.SZ)
公告仅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属于内部治理文件,不含具体经营、财务或资本运作增量,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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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东方钽业披露的文件仅规范重大信息如何在公司内部上报,并非已经发生的重大信息本身;对公司基本面和短线定价没有增量影响,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内部治理制度更新不改变公司收入、利润、现金流或资产价值。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不改变结论;该事项因无事件增量而直接回避。

方向:内部治理制度修订无明确多空方向,不适合以历史价格反应构造交易。

涨幅量级:未使用先例校准幅度,因为当前公告不构成具体公司催化。

形态:未发现需要研究见光死或高开低走模式的交易命题。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5,092 字
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宁夏东方钽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
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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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的重大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报告义务
人应当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积
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
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制度之规定履行
报告程序及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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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3 项和第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
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4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报告义务人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
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已按照前款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二)关联交易事项
1.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
易事项;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
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事项。
(三)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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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重大风险事项
1.重大诉讼和仲裁;
2.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4.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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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本项规定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条第(一)项
的规定。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5.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本项规定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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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六)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及其修正、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2.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挂牌;
4.公司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发生承诺事项;
7.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8.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
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其他股东在增持、减持或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前,应将其增持、
减持或协议转让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部;实际增持、减持或协议
转让公司股份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或签署转让协议书后当天
通知证券部。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
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
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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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制度判断
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并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履
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证券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议案。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流程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
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安排指定联络人通过公
司OA 流程形式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
文件当面递交或通过OA 流程发送至证券部。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
部门、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应指定联络人。参股公司、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认重大信息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信息报告联络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草拟有关文件;
(二)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报告重大信息、
提供相关材料;
(三)重大信息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进展情况的,及
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部关于重大信息报告的相关流程如下:
(一)证券部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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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研判事项性质,确
定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如涉及则编制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证券部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如需),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如需);
(三)重大信息需报送监管机构、深交所的,按内部制度完成审
批流程,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
报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
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出现重
大变化的原因和相关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单位内部信息收集、
整理并准确及时上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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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追
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夏东方钽
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06 年8 月)》废止。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