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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东方钽业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09(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8:59:01·⚡ 决策 10-08 19:00:28 +1m27s·19.4 天前

东方钽业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属例行治理制度更新

该公告是例行公司治理文件更新,全文未包含可影响短期定价的新增经营、财务、订单、资本运作或监管事实,因此不具备交易edge。

📄 原文东方钽业↗ 原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10月修订)
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 管理与监督,根据《中…
不做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000962.SZ)
公告仅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属于例行内部治理安排,没有新增经营或资本结构事实,未形成可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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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东方钽业披露的是董秘工作细则修订文本,属于规范化运作和信息披露职责的制度性安排;对公司基本面没有增量影响,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公告未改变东方钽业的经营成果、业务前景或资本结构,无法形成多空方向。

主要风险

  • 若同次披露中存在公告正文之外的其他未提供事项,可能改变判断;当前PDF全文未见此类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不产生交易标的、方向、仓位或价格参数。

方向:例行内部制度修订通常无明确多空方向,不具有可交易的价格反应。

涨幅量级:未使用先例校准幅度,因为当前事件没有经营或资本结构增量。

形态:未见需要研究见光死模式的交易性催化。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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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
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证券部,负责完成董事会
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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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
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符合以下情形: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
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
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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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
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
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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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
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
畅通。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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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
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
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
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
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
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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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
理建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
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
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董
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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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
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
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
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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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
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
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
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
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
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
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
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
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
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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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
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
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
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
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原《董事会秘书职责范围及工作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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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