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东方钽业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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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属例行治理制度更新
公告是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度的程序性细则修订,属于法人治理常规披露,不含任何相对市场预期的经营或财务增量信息,无法形成方向性交易edge。
📄 原文东方钽业↗ 原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6年10月修订)
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6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 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不做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000962.SZ)
公告为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例行修订,仅涉及董事选举程序,不含经营、财务或股权增量信息,无方向性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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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东方钽业披露的是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修订全文,纯属公司治理程序更新,与业绩、订单、资产或股东回报无关,不构成可交易催化,故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 公司通过法定披露平台发布《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6年10月修订)》全文,为治理制度类公告,无经济性催化内容
关键理由
- 公告仅规范董事选举的提名与投票程序,无收入、利润、订单或资产价值变化,不具备多空任一方向的基本面依据
主要风险
- 若该细则修订伴随未在本公告中体现的控制权争夺或董事会改选争议,或另有情绪面解读,但本文件本身无相关事实,不能据此交易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本条为无增量例行公告,直接回避,不进入标的、方向或仓位判断
方向:无适用先例:纯程序性治理细则修订不产生定价反应,无需以历史涨幅校准方向
涨幅量级:无materiality,事件不触及盈利或估值,不设定止盈止损幅度
形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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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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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6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
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
及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
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
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
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
2
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
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
数。
第三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项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
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
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十三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
3
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
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
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
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
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五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
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4
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
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
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
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中的有关内容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不符,以新颁发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则为准。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通过之
日起生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04
年3 月)》同时废止。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6 年10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
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
及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
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
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
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
2
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
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
数。
第三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项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
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
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十三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
3
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
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
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
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
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
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五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
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4
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
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
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
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中的有关内容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不符,以新颁发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则为准。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通过之
日起生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04
年3 月)》同时废止。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