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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百龙创园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09(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8:13:53·⚡ 决策 10-08 18:14:45 +52s·19.2 天前

百龙创园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可转债发行决议有效期延长获通过,属程序性例行公告

本文件是例行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核心事项为延长此前已审议通过的可转债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属于程序性、手续性进展,未披露新的融资金额、发行结果、业务经营或业绩信息,对公司短期盈利与估值无可量化的增量影响,不具备交易edge。

📄 原文百龙创园↗ 原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 号广播大厦5&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不做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5016.SH)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延长可转债发行决议有效期的程序合法,无新增融资金额、经营或业绩事实,属程序性噪音,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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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百龙创园披露的仅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延长可转债发行决议有效期的两项议案程序合法通过;属例行手续性公告,无新增事实和预期差,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1. 2026-10-08 14:30 +08:00首发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一手源原文 ↗
    股东会召开并表决通过延长可转债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两项议案
    市场反应:会议在交易时段内召开,议案为程序性事项

关键理由

  • 公告仅为律师对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见证,不改变公司经营、盈利或可转债发行的实质状态
  • 延长决议有效期是融资推进中的程序性安排,既非发行落地也非新增资金,市场通常不据此重定价

主要风险

  • 若后续可转债正式获监管注册或确定发行条款,将构成新的独立事件,需另行评估,不能由本公告推导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因事件无增量事实,直接AVOID,未因缺乏先例而调整方向或仓位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及决议有效期延长属程序性公告,无可比的方向性交易先例,亦无需据此博方向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对齐先例,且事项本身无金额增量,不以先例校准涨幅

形态:不适用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1. read_local_file 成功 本地只读文件 · 232 ms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154 字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 号广播大厦5&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潘仙、张阳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
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
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法律意见书
2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6 年9 月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
年10 月8 日下午14:30 召开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登载、刊登《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8 日14:30 在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高新
技术开发区德信大街百龙创园公司办公楼一楼第二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窦宝德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3

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统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8 人,
代表股份242,327,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6952%。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 人,代表股份212,396,41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5690%;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1 人,代
表股份29,930,7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1261%。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者列席了
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
年9 月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刊登《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履行了以下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
点、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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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3.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会未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9,807,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36%;反对12,45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80%;弃权68,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011,23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8.9937%;反对12,45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0.7812%;弃权6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0.225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9,855,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534%;反对12,4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26%;弃权33,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059,13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9.1506%;反对12,4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法律意见书
5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0.7386%;弃权3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0.110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