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证通电子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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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电子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聘任审计机构及董事薪酬等三项议案均获通过
该文件是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的例行见证意见,所审议事项(聘任审计机构、董事薪酬方案、高管放弃部分薪酬)属常规公司治理,未带来相对市场预期的实质性新增事实或可量化业绩影响,无交易edge。
📄 原文证通电子↗ 原文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34 层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
不做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2197.SZ)
公告为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聘任审计机构及董事薪酬等常规议案通过,无经营或业绩增量,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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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证通电子临时股东会三项常规议案均合法通过,内容限于审计机构聘任与董事/高管薪酬安排,无经营基本面增量,不构成交易机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程序合法,议案均为市场已知的常规治理事项
- 高管放弃2025年度剩余未发放薪酬金额未披露,无法证明相对市值或利润具有重大性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此类例行治理公告本身即缺乏可交易edge,无需以先例校准幅度
方向:无可对照先例;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在A股市场通常不引发显著股价反应
涨幅量级:无aligned先例,且事件本身无增量,不据以设定涨跌幅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102 字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34 层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7494
http://www.tc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1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证通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2026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 年9 月22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法律意见书
2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14:00,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光明区同观路3 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4 楼会
议室。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聘任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2025 年度薪酬暨不领取2025 年度剩余未发放薪酬
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曾胜强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 年9 月2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法律意见书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77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126,717,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58%。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092,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59%。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1,624,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8%。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表决票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任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4,602,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14%;
反对2,01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9%;弃权9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2.《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4
同意19,000,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097%;
反对3,00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82%;弃权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
3.《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2025 年度薪酬暨不领取2025 年度剩余未发放薪酬
的议案》
同意19,651,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644%;反
对2,357,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59%;弃权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已获审议通过,其中议案2及议案3涉及的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文道军
签署:
承办律师:徐磊
签署:
承办律师:韩振亚
签署:
2026 年10 月8 日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34 层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7494
http://www.tc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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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证通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2026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 年9 月22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法律意见书
2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14:00,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光明区同观路3 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4 楼会
议室。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聘任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2025 年度薪酬暨不领取2025 年度剩余未发放薪酬
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曾胜强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 年9 月2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法律意见书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77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126,717,0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58%。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092,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59%。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1,624,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8%。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表决票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任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4,602,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14%;
反对2,01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9%;弃权9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2.《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4
同意19,000,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097%;
反对3,008,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82%;弃权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
3.《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2025 年度薪酬暨不领取2025 年度剩余未发放薪酬
的议案》
同意19,651,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644%;反
对2,357,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59%;弃权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已获审议通过,其中议案2及议案3涉及的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文道军
签署:
承办律师:徐磊
签署:
承办律师:韩振亚
签署:
2026 年10 月8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