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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福龙马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09(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18:29:06·⚡ 决策 10-08 18:30:46 +1m40s·19.3 天前

福龙马股东会通过拟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公告仅为律师程序性见证

法律意见仅确认股东会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未提供收购标的、金额、估值、业绩承诺或交割条件等新增基本面信息;股东会前已由董事会和会议通知公告,议案通过本身大概率是程序性落地。

📄 原文福龙马↗ 原文
福龙马: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34 号 致: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
不做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686.SH)
本次仅为股东会通过收购议案的律师程序性见证,缺少标的、金额、估值和业绩影响等新增事实,预期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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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福龙马股东会通过拟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但该文件仅为律师程序性见证,缺少交易金额和标的细节,难以量化业绩影响,故不做事件驱动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消息传播链

  1. 2026-09-17其它公司董事会一手源原文 ↗
    法律意见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临时股东会。
  2. 2026-09-18其它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一手源原文 ↗
    公司已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审议事项在会议前已公开,市场有充分时间预期表决。
  3. 2026-10-08 14:00 +08:00官方确认/否认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一手源原文 ↗
    股东会召开并通过拟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律师确认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未新增交易条款。

关键理由

  • 公告确认相关收购议案获高比例通过,但没有披露可重估公司价值的新交易事实。
  • 并购审批的程序性通过不等同于业绩兑现,缺少标的、金额和交割信息时不具备明确正收益期望。

主要风险

  • 若公司同日另有正式收购公告披露重大标的、低价资产或业绩承诺,可能改变本结论。
  • 若市场将股东会通过解读为并购落地并引发短线情绪,仍可能产生价格波动,但缺乏基本面量化支撑。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08 · 影响 weakens
    本法律意见未提供支持做多的交易条款,也未给出可量化增量收益。
    检索:福龙马 拟收购股权 关联交易 标的 金额 业绩承诺 风险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证据不足与公告增量不足共同支持回避,而不是设定止盈止损。

方向:缺少高相似且披露交易条款的同市场先例;仅凭程序性股东会通过不能推断方向。

涨幅量级:未进行幅度校准,因为本次文件没有交易金额、标的质量或市值占比信息。

形态:无法据此判断见光死或延续上涨;程序性通过通常不应单独作为短线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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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920 字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34 号
致: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26 年10 月8 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42 号福龙
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楼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福龙马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计票监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 年9 月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2026 年9 月1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2026 年10 月8 日14 点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42
号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楼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桂
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70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4,846,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38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
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080,2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57%。
2、根据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9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766,43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2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69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3,671,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5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
与方式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收购股权暨部分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张桂丰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3,502,61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7433%;反对527,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5401%;
弃权24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2,897,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7027%;反对5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1.5678%;弃权24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729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王韶华
______________
蓬金贵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 座509 单元,100033
2026 年10 月8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