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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天孚通信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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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孚通信股东会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属程序性落地

本次披露是已公布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股东会通过和授予落地,核心激励安排此前已披露;人数和数量微调、因分红下调授予价均属预期内技术处理,且摊薄比例很小,缺少可交易的新增基本面催化。

📄 原文天孚通信↗ 原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320 号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 座4 层 邮编:2 1 0 0 1 9 电话:+…
不做 天孚通信(300394.SZ)
股权激励调整及授予为既定计划的程序性落地,授予股份仅占总股本0.2087%,缺少新增基本面预期差,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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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天孚通信公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并完成授予,授予227.69万股、占总股本0.2087%,授予价因分红微调至119.5元/股。该事项属于程序性合规披露,没有新增订单、业绩指引或重大资本结构变化,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股权激励授予条件成就仅说明合规程序完成,不代表新增收入、利润或订单兑现。
  • 本次授予数量占总股本0.2087%,且主要安排自2026年8月起已逐步披露,缺乏短期预期差。

主要风险

  • 若市场将员工激励解读为AI光模块板块情绪强化,可能产生题材性波动,但该波动缺乏本公告新增基本面支撑。
  • 后续考核目标若在其他公告中显著高于市场预期,才可能重新形成交易线索。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会改变本次无新增基本面催化的结论,因此未展开外部事件研究。

方向:未使用历史先例;本事项本身为程序性股权激励授予,方向上不构成明确利多或利空。

涨幅量级:不适用,未因该公告设定止盈止损或交易幅度。

形态:未以股权激励程序性落地作为追涨或做空依据。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5,634 字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320 号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 座4 层
邮编:2 1 0 0 1 9
电话:+ 8 6 2 5 - 8 3 3 0 4 4 8 0
传真:+ 8 6 2 5 - 8 3 3 2 9 3 3 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320 号
致: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孚通信”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苏州
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天孚光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
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
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有关事实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
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
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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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
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
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8 月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非关联董事
不足三人,上述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2026 年8 月13 日至2026 年8 月22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 年8 月26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44)。
(三)2026 年8 月31 日,公司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巨潮资讯
网披露了《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45)。
(四)2026 年9 月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
年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2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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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上述议
案直接提交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五)2026 年10 月8 日,公司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
(六)2026 年10 月8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2026-05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
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授予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以及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文件,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45 人调整为740 人,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8.87 万股调整为227.69 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位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
予总量的比例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当
前总股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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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凯荣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4.27
1.88%
0.0039%
王志弘
董事、副总经理
2.73
1.20%
0.0025%
朱松根
职工董事
2.73
1.20%
0.0025%
吴文太
财务总监
1.64
0.72%
0.0015%
外籍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2
人)
8.5
3.73%
0.0078%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704
人)
207.82
91.27%
0.1905%
合计
227.69
100.00%
0.2087%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
2026 年5 月12 日,公司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
董事会制定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批准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026 年8 月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6 年9 月9 日,公司发布了《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
现有总股本1,090,825,0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5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545,412,546.5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公司于2026 年9 月17 日完成了上述权益分派。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
整。
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调整后2026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0-0.5=119.5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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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 年9 月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 年第三
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向公司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议案
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2026 年10 月8 日,公司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6 年10 月8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激
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2026 年9 月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 年第三
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不足3 人,
《关于向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直
接提交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26 年10 月8 日,公司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向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119.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40 名激励对象授予227.6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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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
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授予限
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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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
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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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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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许成宝
蒋
成
赵小雷
2026 年10 月8 日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 座4 层,邮编:210019
电
话:
025-83304480 83302638
电子信箱:
ct-partners@ct-partners.com.cn
网
址:
http://www.ct-partners.com.cn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