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浪潮信息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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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临时股东会通过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
法律意见书属于程序性披露,核心结论是会议及定增相关议案通过;相关发行方案在会议通知和预案阶段已形成,本文件未提供新的金额、价格、认购对象、监管批复或业绩影响信息。
📄 原文浪潮信息↗ 原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A 座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
不做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000977.SZ)
程序性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定增相关议案通过,未带来新增经营、订单、业绩或发行条款信息,短线无明确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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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浪潮信息股东会通过定增相关议案且律师确认程序有效,但这是程序性落地,并非新的经营催化;未见本文件新增可改变估值的事实,故不做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该文件仅提供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确认,不构成本次事件的新增基本面催化。
主要风险
- 若后续交易所审核、注册批复或修订后的定增方案披露关键金额和用途,可能形成新的独立事件。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08 · 影响 weakens
本文件未披露新的发行金额、价格、认购对象或募投项目变化,无法形成新增利多。
检索:浪潮信息 2026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 法律意见书 新增金额 认购对象 募投项目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未改变标的或方向,最终因程序性披露无新增事实而回避。
方向:缺少可用于交易的高相似程序性法律意见书先例;该类披露通常不改变事件方向。
涨幅量级:未使用先例校准幅度,因为本文件没有新增发行条款或经营数据。
形态:未发现需要据此交易的见光死模式;结论主要来自公告体裁和信息增量不足。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7,373 字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A 座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1008 第0731 号
致: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信息”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6年9月23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8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凌霄路15号
院1号楼一层东侧102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8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
9:15-15:0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9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892人,代表股份数
为557,240,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68%。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数为480,321,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08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879人,代表股份数为
76,919,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80%。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891人,代表
股份数为85,556,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62%。其中,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8,63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88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879人,代表股
份数为76,919,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80%。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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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议案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议案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议案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议案2.05:发行数量;
议案2.06: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议案2.07:限售期;
议案2.08: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议案2.09:上市地点;
议案2.10: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议案3:《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议案5:《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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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6:《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7:《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回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议案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议案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全部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
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554,381,9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870%;
反对2,738,662 股,弃权119,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698,385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6590%;反对2,738,662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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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00 股。
议案2:《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审议表决。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同意554,428,5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54%;
反对2,688,113 股,弃权123,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44,9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134%;反对2,688,113 股,弃权
123,800 股。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554,431,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60%;
反对2,686,813 股,弃权121,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48,2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173%;反对2,686,813 股,弃权
121,800 股。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554,432,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61%;
反对2,686,513 股,弃权121,7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48,6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177%;反对2,686,513 股,弃权
121,700 股。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554,431,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59%;
反对2,686,513 股,弃权122,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48,0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170%;反对2,686,513 股,弃权
122,300 股。
2.05 发行数量
同意554,419,3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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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2,698,513 股,弃权122,6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35,7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026%;反对2,698,513 股,弃权
122,600 股。
2.06 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同意554,436,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68%;
反对2,680,913 股,弃权123,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52,8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226%;反对2,680,913 股,弃权
123,100 股。
2.07 限售期
同意554,441,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77%;
反对2,675,513 股,弃权123,5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57,8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285%;反对2,675,513 股,弃权
123,500 股。
2.08 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554,424,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47%;
反对2,688,713 股,弃权127,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41,0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088%;反对2,688,713 股,弃权
127,100 股。
2.09 上市地点
同意554,447,3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88%;
反对2,670,313 股,弃权122,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63,7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354%;反对2,670,313 股,弃权
122,800 股。
2.10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同意554,407,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17%;
反对2,679,513 股,弃权153,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24,234 股,占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6892%;反对2,679,513 股,弃权
153,100 股。
议案3:《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554,290,4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706%;
反对2,828,662 股,弃权121,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606,885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5520%;反对2,828,662 股,弃权
121,300 股。
议案4:《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同意554,726,5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5489%;
反对2,389,583 股,弃权124,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3,042,96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0617%;反对2,389,583 股,弃权
124,300 股。
议案5:《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554,296,7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717%;
反对2,822,162 股,弃权121,5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613,185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5594%;反对2,822,162 股,弃权
121,500 股。
议案6:《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555,865,9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34%;
反对1,251,728 股,弃权122,7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4,182,419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3935%;反对1,251,728 股,弃权
122,700 股。
议案7:《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回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554,394,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893%;
反对2,696,562 股,弃权149,2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11,085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6738%;反对2,696,562 股,弃权
149,200 股。
议案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555,954,4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692%;
反对1,137,900 股,弃权148,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4,270,847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4969%;反对1,137,900 股,弃权
148,100 股。
议案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同意554,724,9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5486%;
反对2,393,183 股,弃权122,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3,041,36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0599%;反对2,393,183 股,弃权
122,300 股。
议案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55,538,3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946%;
反对1,568,479 股,弃权133,6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3,854,768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0106%;反对1,568,479 股,弃权
133,600 股。
议案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5,542,5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953%;
反对1,563,079 股,弃权134,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3,858,968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0155%;反对1,563,079 股,弃权
134,8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庞正忠
经办律师:项颂雨、侯玉振
2026 年10 月8 日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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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A 座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1008 第0731 号
致: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信息”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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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6年9月23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8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凌霄路15号
院1号楼一层东侧102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8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8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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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9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892人,代表股份数
为557,240,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68%。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数为480,321,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08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879人,代表股份数为
76,919,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80%。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891人,代表
股份数为85,556,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62%。其中,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8,63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88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879人,代表股
份数为76,919,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80%。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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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议案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议案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议案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议案2.05:发行数量;
议案2.06: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议案2.07:限售期;
议案2.08: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议案2.09:上市地点;
议案2.10: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议案3:《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议案5:《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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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6:《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7:《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回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议案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议案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全部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
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554,381,9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870%;
反对2,738,662 股,弃权119,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698,385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6590%;反对2,738,662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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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00 股。
议案2:《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审议表决。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同意554,428,5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54%;
反对2,688,113 股,弃权123,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44,9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134%;反对2,688,113 股,弃权
123,800 股。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554,431,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60%;
反对2,686,813 股,弃权121,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48,2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173%;反对2,686,813 股,弃权
121,800 股。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554,432,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61%;
反对2,686,513 股,弃权121,7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48,6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177%;反对2,686,513 股,弃权
121,700 股。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554,431,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59%;
反对2,686,513 股,弃权122,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48,0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170%;反对2,686,513 股,弃权
122,300 股。
2.05 发行数量
同意554,419,3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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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2,698,513 股,弃权122,6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35,7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026%;反对2,698,513 股,弃权
122,600 股。
2.06 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同意554,436,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68%;
反对2,680,913 股,弃权123,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52,8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226%;反对2,680,913 股,弃权
123,100 股。
2.07 限售期
同意554,441,4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77%;
反对2,675,513 股,弃权123,5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57,8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285%;反对2,675,513 股,弃权
123,500 股。
2.08 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554,424,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47%;
反对2,688,713 股,弃权127,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41,0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088%;反对2,688,713 股,弃权
127,100 股。
2.09 上市地点
同意554,447,3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88%;
反对2,670,313 股,弃权122,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63,73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354%;反对2,670,313 股,弃权
122,800 股。
2.10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同意554,407,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917%;
反对2,679,513 股,弃权153,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24,234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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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6892%;反对2,679,513 股,弃权
153,100 股。
议案3:《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554,290,4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706%;
反对2,828,662 股,弃权121,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606,885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5520%;反对2,828,662 股,弃权
121,300 股。
议案4:《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同意554,726,5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5489%;
反对2,389,583 股,弃权124,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3,042,96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0617%;反对2,389,583 股,弃权
124,300 股。
议案5:《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554,296,7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717%;
反对2,822,162 股,弃权121,5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613,185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5594%;反对2,822,162 股,弃权
121,500 股。
议案6:《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555,865,9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34%;
反对1,251,728 股,弃权122,7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4,182,419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3935%;反对1,251,728 股,弃权
122,700 股。
议案7:《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回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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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554,394,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893%;
反对2,696,562 股,弃权149,2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711,085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6738%;反对2,696,562 股,弃权
149,200 股。
议案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555,954,4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692%;
反对1,137,900 股,弃权148,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4,270,847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4969%;反对1,137,900 股,弃权
148,100 股。
议案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同意554,724,9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5486%;
反对2,393,183 股,弃权122,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3,041,364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0599%;反对2,393,183 股,弃权
122,300 股。
议案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55,538,3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946%;
反对1,568,479 股,弃权133,6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3,854,768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0106%;反对1,568,479 股,弃权
133,600 股。
议案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55,542,5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953%;
反对1,563,079 股,弃权134,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3,858,968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0155%;反对1,563,079 股,弃权
134,8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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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庞正忠
经办律师:项颂雨、侯玉振
2026 年10 月8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