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星湖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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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湖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董事及高管薪酬管理制度,律师见证程序合法
该公告属于股东会程序性法律意见,唯一议案为常规董事和高管薪酬管理制度,虽合法通过但不构成对公司短期盈利、现金流或估值的新增催化。
📄 原文星湖科技↗ 原文
星湖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K11)14 层、15 层 14F,15F,C…
不做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866.SH)
常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董事及高管薪酬管理制度通过,无经营或财务增量,不构成可交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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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星湖科技临时股东会仅通过常规薪酬管理制度,律师确认程序合法;该事项无经营或财务增量,不具备交易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公告不包含收入、利润、订单、产品、重大投资或资本结构变化,无法形成方向性交易逻辑。
主要风险
- 若薪酬制度具体条款包含异常大额激励安排,可能影响治理评价;但本法律意见书未披露足以构成短线催化的金额或条款。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结果未改变结论,当前因无增量事实直接回避。
方向:常规公司治理及股东会程序文件无明确价格方向,无需以同类先例校准。
涨幅量级:未发现可用于止盈止损幅度的事件型先例,且当前事项本身不具备交易催化。
形态:不适用;该公告不涉及财报、订单、并购、融资或重大经营事项。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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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K11)14 层、15 层
14F,15F,CTF Finance Centre,No.6 Zhujiang East Road,
Zhujiang New Town,Guangzhou 510623,China
Tel:+86 20-8527 7000
Fax:+86 20-8527 7002
二〇二六年十月
1
致: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9 月21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6 年9 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10 月8 日(星期四)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
道30 号T8 栋会议室召开,由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司董事陈武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10 月8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
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 年9 月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3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41 人,代表股份合计
593,050,5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94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共4 人,均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出席凭证;该4 名股东所代表股份共计566,452,0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0933%。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7 人,
代表股份共计26,598,46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00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6 名董事、公司全体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
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4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会股东记名投票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
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
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 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590,506,558
99.5710
2,180,000
0.3675
363,990
0.06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关于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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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15F,CTF Finance Centre,No.6 Zhujiang East Road,
Zhujiang New Town,Guangzhou 510623,China
Tel:+86 20-8527 7000
Fax:+86 20-8527 7002
二〇二六年十月
1
致: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9 月21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6 年9 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10 月8 日(星期四)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
道30 号T8 栋会议室召开,由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司董事陈武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10 月8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
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 年9 月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3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41 人,代表股份合计
593,050,5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94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共4 人,均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出席凭证;该4 名股东所代表股份共计566,452,0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0933%。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7 人,
代表股份共计26,598,46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00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6 名董事、公司全体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
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4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会股东记名投票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
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
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 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590,506,558
99.5710
2,180,000
0.3675
363,990
0.06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