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乾照光电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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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照光电临时股东会补选非独立董事议案获通过,属例行治理法律意见书
该文件是股东会程序性法律意见书,核心事项仅为补选非独立董事且已高票通过,没有可形成短期交易预期的新增经营或资本利得信息。
📄 原文乾照光电↗ 原文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问律师事务所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2605 室(邮编200040) Address:Unit 2605, Jing An Kerry Ce…
不做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300102.SZ)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补选非独立董事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属于例行治理,无新增经营、财务或资本利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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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乾照光电公告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补选非独立董事议案获通过,律师确认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属例行治理,无业绩、订单或资本运作增量,故不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公告未改变公司收入、利润、现金流、资产价值或核心业务预期。
- 董事补选程序合法有效属于常规治理结果,不构成方向性催化。
主要风险
- 若新任董事代表重大控制权或战略变化,需要结合后续正式公告另行评估;本法律意见书本身未披露该等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会改变本次NO_INCREMENTAL_FACT结论,因此不展开。
方向:无需要用先例校准的方向性交易;例行股东会律师法律意见书不形成多空催化。
涨幅量级:未设定止盈止损或目标涨幅,因为没有可交易的增量事件。
形态:未进行历史价格模式比较;即使同类公告偶有价格波动,也多由其它题材或公司背景驱动,不能归因于本程序性文件。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513 字
海问律师事务所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2605 室(邮编200040)
Address:Unit 2605,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1515Nanjing West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200040, China
电话(Tel): (+86 21) 6043 5000
传真(Fax):(+86 21) 5298 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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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厦门乾照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钱珍律师以及
彭佳宁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 年10 月8 日召开的厦门乾照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
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 年9 月
15 日刊载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称“会议通知”),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
其他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6 年
10 月8 日下午16:00 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天路259-269 号厦门乾
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其中,公
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
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249,264,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522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2,313,9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7549%;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共612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50,8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675%。经核查,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
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下述表决结果为现场投票
3
与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1.
审议《关于公司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145,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5%;其中,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31,046 股。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就上述议案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代表及本所律师作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张金恩
__________________
钱珍
__________________
彭佳宁
2026 年10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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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 (+86 21) 6043 5000
传真(Fax):(+86 21) 5298 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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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深圳SHENZHEN
丨香港HONG KONG
丨成都CHENGDU
1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厦门乾照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钱珍律师以及
彭佳宁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 年10 月8 日召开的厦门乾照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
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 年9 月
15 日刊载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称“会议通知”),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
其他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6 年
10 月8 日下午16:00 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天路259-269 号厦门乾
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其中,公
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
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249,264,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522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2,313,9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7549%;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共612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50,8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675%。经核查,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
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下述表决结果为现场投票
3
与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1.
审议《关于公司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145,0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5%;其中,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31,046 股。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就上述议案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代表及本所律师作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张金恩
__________________
钱珍
__________________
彭佳宁
2026 年10 月8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