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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钱江摩托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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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董事选举及制度修订议案均获通过

该文件是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内容为确认董事选举及治理制度修订的程序合法性,属常规治理披露,不含任何影响盈利、现金流或公司价值的新增事实,无正期望交易机会。

📄 原文钱江摩托↗ 原文
钱江摩托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
不做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000913.SZ)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董事选举与制度修订程序合法,无经营或资本运作增量,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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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钱江摩托临时股东会六项治理类议案均按程序通过,律师出具合法有效意见;这是例行程序性公告,无基本面增量,不构成交易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公告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程序与表决合法有效,未涉及收入、订单、资产或资本结构变化

主要风险

  • 中小股东对制度修订类议案反对比例较高,但均已合法通过,不构成可交易的事件性风险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因属纯程序性公告,直接判定AVOID,无需先例校准

方向:例行股东会程序合规意见无方向性催化,不具事件研究价值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可定价先例,且此类公告不产生价格幅度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932 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9 月18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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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2026 年9 月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浙
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
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8 日下午14:30 在浙江省温岭市东部
新区湖海路1 号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8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250,875,04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57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 名,均
为截至2026 年9 月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5,971,39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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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03,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931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0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4,903,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投票结果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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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587,2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853%;反对20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9%;弃权7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615,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309%;反对208,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38%;弃权79,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53%。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095,2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934%;反对3,768,0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20%;弃权1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2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97%;反对3,768,04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417%;弃权11,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6%。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096,4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939%;反对3,766,8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15%;弃权1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2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41%;反对3,766,84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173%;弃权11,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6%。
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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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247,090,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913%;反对3,772,4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7%;弃权1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1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136%;反对3,772,44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315%;弃权12,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9%。
5、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094,4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931%;反对3,768,0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20%;弃权1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2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034%;反对3,768,04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417%;弃权12,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9%。
6、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094,9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933%;反对3,767,5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18%;弃权1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2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35%;反对3,767,54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315%;弃权12,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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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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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100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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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李勤芝
沈国权
沈高妍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