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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深信服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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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信服披露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授予551人157.45万股

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股权激励调整与首次授予合规,属于预期内的常规治理和激励实施程序;157.45万股授予规模较小,公告自身亦说明不构成实质性财务影响,缺少短线交易所需的新增基本面催化。

📄 原文深信服↗ 原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
不做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54.SZ)
常规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名单调整,属于已批准激励计划的程序性落地;无新增经营或业绩催化,授予规模有限且公告明确无重大财务影响,不具备短线交易edge。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深信服本次公告是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后的授予落地与名单微调,不是新的经营或业绩催化;少数人员离职及资格取消影响有限,故不形成可交易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股权激励授予有助于员工利益绑定,但该计划已于8月至9月依次经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主要是程序性落地。
  • 调整后授予1,574,500股、授予价57.85元/股,且文件明确不会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缺乏足以驱动短线重定价的增量信息。

主要风险

  • 若激励计划对应的业绩考核目标显著高于市场预期,可能构成额外正面信号,但本法律意见书不评估考核标准合理性,正文未提供该类新增超预期信息。
  • 8名激励对象出现违反资格要求情形可能带来轻微治理关注,但人数和授予数量调整幅度较小,不足以构成公司级利空。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09 · 影响 weakens
    法律意见书明确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未在本次文件中披露新的超预期考核目标或业绩增量。
    检索: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业绩考核 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 实质性影响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检索不会改变AVOID结论,因为公告性质、规模和信息增量已足以判定无交易价值。

方向:未使用历史先例;常规股权激励授予法律意见书通常不提供新的经营方向性信息。

涨幅量级:不适用:本次没有足以构成交易的新增基本面催化,历史价格反应无法把程序性授予转化为正edge。

形态:未发现需要通过先例验证的强催化或见光死情形。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302 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深信服”)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深信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深信服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深信服如下保证:深信服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
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
导、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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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
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
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深信服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6 年8 月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此外,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
2026 年8 月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度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 年9 月29 日,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度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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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10 月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本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 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结果
自公司《激励计划》披露至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日,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 名激励对象离职,另有8 名激励对象出现违反
公司对股权激励对象相关要求的情形,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62 名调整为551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00,000 股调整为1,574,500 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2. 本次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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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6 年度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以2026 年10 月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551 名激励对象授予1,574,5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7.85 元/股。
2. 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向2026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2026 年10 月8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公司董事会
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3. 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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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
调整后的授予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
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
三、本次调整及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调整2026 年度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并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
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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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
后的授予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
次授予的人数、数量、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
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
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
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 年10 月8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李曼蔺
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梁丽娟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3b59cfa35c · 2026-10-11 09:58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