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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盛新锂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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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临时股东会通过申请统一注册债务融资工具议案,律师出具合规法律意见书

该文件是律所对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背书,核心内容仅为高票通过‘申请统一注册债务融资工具’这一常规融资授权;议案9月23日已随股东会通知充分披露,本次为表决结果的程序性确认,无新增金额、定价、业绩或订单信息,也不存在净利空,故无可交易 edge。

📄 原文盛新锂能↗ 原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
不做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240.SZ)
律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程序性确认‘申请统一注册债务融资工具’议案高票通过,议案9月23日已预披露、无具体发行金额/利率/期限,属例行治理与融资授权,无新增利多或利空,不具备可交易 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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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盛新锂能临时股东会以99.77%赞成通过债务融资工具统一注册申请,律所确认程序合法;此为例行融资授权的程序性落地,议案早已预披露且无具体发行条款,对盈利与估值无增量影响,不构成交易机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2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主要风险

  • 统一注册仅为额度前置授权,后续实际发行规模、利率与用途仍不确定,无法据此量化财务影响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无 edge,直接 AVOID,无需用先例设定止盈止损

方向:无可比先例,且无必要: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与债务融资额度授权属程序性治理事件,不产生方向性价格驱动

涨幅量级:不存在用于校准幅度的对齐先例,因事件本身无增量催化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658 字
1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定和《盛新锂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
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
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9月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予以公告。相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亦已于2026年9月
23日公告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现场
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
在会议通知载明的地点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月9日上午9:15-2026年10月9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
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股东会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不少于15日,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6年9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

3
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2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238,440,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7.29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0,753,56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0.688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818名,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7,686,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6026%。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申请统一注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37,893,461
99.7706
10,508,979
95.0536
反对
418,968
0.1757
418,968
3.7896
弃权
127,900
0.0536
127,900
1.1569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并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
颖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400e5513c9 · 2026-10-11 11:16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