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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珈伟新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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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补选非独立董事、续聘审计机构均获通过

该文件是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的例行法律意见,两项议案(补选非独立董事、续聘审计机构)均属常规公司治理且高票通过,无任何影响盈利、现金流、订单或估值的增量信息,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珈伟新能↗ 原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B 座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不做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0317.SZ)
公告为临时股东会的律师法律意见,仅确认补选非独立董事与续聘审计机构两项例行治理议案合法有效,无经营、订单、业绩或资本运作增量,属噪音级程序披露,不存在正期望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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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珈伟新能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仅确认补选董事、续聘审计机构两项例行议案合法有效,属程序性治理披露,无基本面增量,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程序性治理披露直接AVOID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无方向性交易含义,无需先例校准

涨幅量级:无对齐先例,且事件本身不构成催化,不设涨幅量级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749 字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B 座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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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60165-00009 号
致: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星期五)召开。北京德恒(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唐永生律师、李心悦律
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26 年9 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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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6 年9 月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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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
达到15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9 月28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星期五)下午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粤
海街道科苑路8 号讯美科技广场1 号楼2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砚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23 名,代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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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1,984,0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90%。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4,023,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301%。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
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61,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89%。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32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61,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589%。
(二)公司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
进行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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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852,2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93%;
反对864,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9%;弃权267,4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29,206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5.7832%;反对864,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10.8579%;弃权267,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968,4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31%;
反对728,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3%;弃权287,4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45,406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7.2428%;反对728,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9.1471%;弃权287,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0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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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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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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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肖黄鹤
见证律师:
唐永生
见证律师:
李心悦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a5904e2065 · 2026-10-11 09:56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