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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恩捷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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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获律师见证通过,含注销回购股份减资等例行议案

该公告是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核心事项已在9月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中披露;本次仅确认表决合法有效,且注销回购股份占比约0.185%,例行议案不构成可交易的新增催化。

📄 原文恩捷股份↗ 原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云南恩…
不做 恩捷股份(002812.SZ)
无新增交易催化: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已通知议案的表决结果;注销回购股占比约0.185%,其余为担保、续聘审计机构和薪酬制度等例行事项,预期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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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恩捷股份临时股东会通过的议案以程序性、例行治理为主;注销181.31万股的减资规模相对总股本很小,缺少盈利或需求增量,事件方向中性,不做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主要风险

  • 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存在或有负债和关联交易治理风险,但本公告未给出新增违约或实际损失事实。
  • 锂电隔膜行业景气、价格与公司基本面仍可能主导股价,但不属于本公告新增信息。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0 · 影响 weakens
    拟注销回购专户股份1,813,100股,占总股本981,318,518股约0.185%,每股收益增厚和供需影响很小。
    检索:恩捷股份 注销回购股份 减少注册资本 1,813,100股 占总股本比例 原文 ↗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0 · 影响 weakens
    法律意见书自述临时提案已于2026-09-28通过补充通知披露,本文件没有新增交易条款或金额。
    检索:恩捷股份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增加临时提案 9月28日 注销回购股份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空缺不影响AVOID结论,核心原因是无新增事实和materiality不足。

方向:无可用于定价的高相似交易先例;本事项为例行股东会法律见证,不依赖先例确立方向。

涨幅量级:未使用先例校准幅度;注销股份占比仅约0.185%,事项本身量级不足以支持事件交易。

形态:未发现需要通过先例验证的反复见光死模式;公告性质本身为程序性确认。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683 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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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恩捷股份”,曾用名: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及《云南恩捷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
派何佳欢律师、陈小形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 年10 月9 日(星期五)下
午14:00 在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8 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
会议室召开的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
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 年9 月16 日于《中国证券
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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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10 月9 日(星期五)下午14:00 在云南省
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春景路8 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控股股东Paul Xiaoming Lee 先生于2026 年9 月24 日提出《关于提请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
的函》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因此公司于2026 年9 月28 日披露了《云南恩捷
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
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前述公告与原股东会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 年9 月24 日,Paul Xiaoming Lee 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28,443,1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9%,其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于2026 年9 月28 日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临时提案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
会议,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业已达到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
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2026 年度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4)《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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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及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于2026 年9 月24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65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5,253,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385%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81,318,518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
公司股票1,813,10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
—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79,505,418 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
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控股股东Paul Xiaoming Lee先生于2026年9月24日向
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提请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
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Paul
Xiaoming Lee先生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时间、提交方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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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44,857,9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6%;
反对339,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弃权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3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5,664,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21%;反对339,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2%;弃权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7%。
2、《关于2026 年度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34,796,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60%;
反对10,412,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56%;弃权
4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8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5,603,1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999%;反对10,412,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747%;弃权4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3%。
3、《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43,226,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33%;
反对21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弃权
1,810,7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38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4,033,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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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775%;反对216,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0%;弃权1,810,77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14%。
4、《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43,331,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2%;
反对1,873,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7%;弃权
4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4,138,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696%;反对1,873,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43%;弃权4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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