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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协鑫能科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4/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0(北京日)仅日期·⟳ 抓取 09:26:15·⚡ 决策 10-11 11:15:45 +1h49m·16.5 天前

协鑫能科股东会通过开展基础设施公募REITs申报发行及授权议案

该法律意见书确认的是已由董事会和9月18日股东会通知预告的程序性事项,核心新增信息仅为高票通过;未披露底层资产、交易结构、估值、募集规模、收益分配或申报受理进展,短期业绩与估值增量不可量化,且事件发生在10月9日、A股下一交易窗口前明牌,追高胜率不足。

📄 原文协鑫能科↗ 原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 号华贸中心3 号写字楼34 层 邮编:100025 34/F, Tower3,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5, China T: (86-1…
不做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015.SZ)
程序性股东会通过事项已由9月18日会议通知预告,公告未披露REITs底层资产、规模、估值、受理进展或业绩弹性,难以形成可执行的正期望交易;等待交易所受理、资产清单或募集规模等实质增量后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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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协鑫能科公募REITs申报授权获股东会通过,方向上有助于资产盘活和权益融资,但当前只是程序落地且关键发行条款缺失,无法形成可量化的短线交易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REITs申报授权通过降低了公司后续资产证券化的内部决策阻力,长期可能盘活电力或新能源基础设施资产。
  • 议案以99.8350%高比例通过,反映主要股东对该资本运作方向支持度较高。

主要风险

  • 公募REITs尚处申报授权阶段,未获监管受理或注册,发行成败、规模和估值均不确定。
  • 本文件没有披露底层资产和募集金额,无法估算对收入、利润、负债率或市值的实质影响。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0 · 影响 weakens
    本法律意见书只核验股东会程序和表决结果,不证明议案所述商业结果能够实现,也未披露发行规模或资产估值。
    检索:协鑫能科 公募REITs 申报 底层资产 募集规模 受理 风险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不足叠加事件程序性强、条款缺失,支持AVOID而非ENTER。

方向:未使用历史先例;本次公告为单体REITs申报授权程序通过,缺少本文件中的资产规模与交易结构,难以用其他REITs申报案例直接校准。

涨幅量级:缺乏同公司、同资产类型且明确锚定股东会授权日的干净先例,不能据此设定止盈止损幅度。

形态:无可验证的同类首发先例面板,不能确认股东会通过后是否存在持续超额收益或见光死模式。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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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840 字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 号华贸中心3 号写字楼34 层 邮编:100025
34/F, Tower3,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5, China
T: (86-10) 5809 1000 F: (86-10) 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
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网络投票结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司本次股东会定于2026 年10 月9 日召开。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6年9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载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
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方式。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中
亦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4:00 时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新庆路28 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9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9:15 至15:00 的任
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6 年9
月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
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证明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348,311,1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4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1,2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6,257,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1.894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1,22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4,568,3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197%。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合计1,22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080,9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7%。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及本所律师,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其股东资格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 《关于开展基础设施公募REITs 申报发行工作及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未出
现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或修改原议案、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代表和本所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开展基础设施公募REITs 申报发行工作及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3,422,684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99.8350%;反对920,000股,占所有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0.1325%;
弃权225,700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0.032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35,24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606%;反对920,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25%;弃权
2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8%。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2026
10
9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8f32cd5866 · 2026-10-11 11:15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