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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上海莱士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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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披露回购股份月度进展:截至9月末累计回购1700.32万股、耗资约8569万元

本公告是法定的每月回购进展例行披露,回购方案(7月)、股东会通过(8月)、首次回购(9月24日/9月30日公告)均为旧闻;本次仅更新截至9月末的已执行数量与金额,无新增授权、提额、加速或业绩信息,预期差不足,不宜作为事件交易入场。

📄 原文上海莱士↗ 原文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1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6-04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
不做 上海莱士(002252.SZ)
回购月度进展为例行披露,方案与首次回购均为旧闻,已执行约8569万元占计划比例有限且无新增超预期事实,缺乏事件驱动edge,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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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上海莱士回购注销计划本身中性偏正,但本次只是按月披露的执行进度(累计回购0.258%、约8569万元,占计划下限约1/3),关键信息此前已公开,无新增催化,故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回购股份全部用于注销减资,长期小幅提升每股权益,但月度进展无新增边际信息,不具备短线事件edge

主要风险

  • 回购实际执行节奏可能慢于市场预期(目前仅完成计划下限约34%),且成交价4.93-5.12元远低于7.18元上限,支撑力度与象征意义大于实质买盘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不作为事件交易,回避

方向:无可引用的对齐先例;例行回购月度进展通常不构成独立事件驱动,缺乏正期望

涨幅量级:高相似对齐先例不足,未据此设定幅度

形态:无样本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437 字
1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6-04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7 日召
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银行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
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拟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 亿元(含),拟回购
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18 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股份方案实施
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回购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如触及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约定的提前届
满条件,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公司于2026 年8 月31 日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份回购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 年7 月8
日、2026 年9 月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6 年9 月24 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9 月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
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2
截至2026 年9 月30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
计回购公司股份17,003,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8%,最高成交价为5.12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4.93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85,685,929.10 元(不含交易佣金等
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符合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
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的相
关规定,包括: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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