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茂莱光学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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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莱光学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超募资金补流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两议案均高票通过
该文件是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的合规见证,两项议案(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均为会前已公告的例行事项,表决结果无悬念且不带来新的基本面信息,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茂莱光学↗ 原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 号B 座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
不做 茂莱光学(688502.SH)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超募资金永久补流、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两项例行议案合法通过,会议通知已于9月15日公告、结果无悬念,无新增基本面催化,不具正期望交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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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茂莱光学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两项例行议案高票通过,超募资金补流和续聘审计机构均属程序性治理事项,无超预期增量,不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超募资金永久补流反映公司或存在一定营运资金需求,但公告未披露金额及资金用途细节,无法据此形成方向性判断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据此产生任何交易动作,例行治理披露直接 AVOID
方向:无值得定价的事件方向:股东会法律意见/例行议案通过属合规程序文件,不具备事件研究先例的收集价值
涨幅量级:不适用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953 字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 号B 座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卓、高林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
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6 年9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发布了《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3:0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铺岗
街398 号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浩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
共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41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2879%。
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2026 年10 月
9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2026 年10 月9 日9:15—15:00 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672,5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737%。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41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287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2,534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1.27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部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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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1 名,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088,5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616%。根据经公司合
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77,67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9,85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弃权1,004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1,675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3%;反对9,855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3%;弃权1,00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84,448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0%;反对3,682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弃权404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8,448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4%;反对3,682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4%;弃权40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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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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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 号B 座5、7、8 层
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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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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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卓、高林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
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6 年9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发布了《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3:0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铺岗
街398 号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浩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
共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41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2879%。
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2026 年10 月
9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2026 年10 月9 日9:15—15:00 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672,5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737%。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41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287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2,534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1.27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部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1 名,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088,5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616%。根据经公司合
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77,67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9,85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弃权1,004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1,675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3%;反对9,855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3%;弃权1,00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84,448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0%;反对3,682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弃权404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8,448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4%;反对3,682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4%;弃权404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4acf8d06fa· 2026-10-11 11:1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