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诺唯赞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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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唯赞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变更注册资本/地址/经营范围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均高票通过,属例行治理公告
该文件是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的例行法律见证意见,所审议的变更注册资本/地址/经营范围、修订章程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均属常规公司治理事项,议案内容在9月24日股东会通知时已披露,本次仅为表决结果的程序性确认,无新增基本面或预期差,无交易edge。
📄 原文诺唯赞↗ 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31 号 致: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
不做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05.SH)
纯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变更注册资本/地址/经营范围、修订章程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均为例行治理事项且高票通过,内容此前已在股东会通知披露,无新增事实、无预期差,不构成可交易催化;且当前为周末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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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诺唯赞股东会两项例行治理议案(工商信息变更、换所)均近全票通过,律师出具合规法律意见,属预期内的程序性公告,不构成多空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公告未披露变更注册资本的具体背景(如回购注销/股本变动)及经营范围新增内容,若后续有配套实质事项需另行评估,但本文件本身不提供该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本事件无交易价值,直接AVOID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属于无方向性的程序性文件,不具备可比的事件驱动价格先例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先例,亦无需校准幅度,因不产生基本面增量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260 字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31 号
致: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红枫科技园智芯路D2 栋1 楼
报告厅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
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以及《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2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3 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2026 年9 月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红枫科技园智芯路D2 栋1 楼
报告厅召开,由董事长曹林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
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3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111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6,435,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的
59.300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3,405,24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的58.713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30,23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已回购的股份数量)的0.586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5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16,765,0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
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的3.244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
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06,323,5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反对36,2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弃权75,6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653,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324%;反对36,2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162%;弃权75,6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4%。
5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6,272,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7%;反对87,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弃权75,9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602,0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274%;反对87,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195%;弃权75,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0.453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31 号
致: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红枫科技园智芯路D2 栋1 楼
报告厅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
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以及《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2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3 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2026 年9 月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红枫科技园智芯路D2 栋1 楼
报告厅召开,由董事长曹林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
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3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111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6,435,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的
59.300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3,405,24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的58.713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30,23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已回购的股份数量)的0.586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5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16,765,0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
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的3.244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
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06,323,5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4%;反对36,2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弃权75,6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653,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324%;反对36,2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162%;弃权75,6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4%。
5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6,272,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7%;反对87,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弃权75,9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602,0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0274%;反对87,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195%;弃权75,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0.453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81db42cc44· 2026-10-11 10:47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