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东华软件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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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及担保议案获通过,属程序性披露
这是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核心作用是确认既有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授信及担保事项此前已随会议通知披露,本文没有新增可重定价的经营或财务事实,也未给出足以判断重大性的新增金额和条款。
📄 原文东华软件↗ 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41 号 致: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
不做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002065.SZ)
律师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股东会程序及授信担保议案通过,事项已由此前会议通知预期,且未披露新增金额、条款、业绩影响或净损害;无事件驱动edge,不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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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东华软件公告的律师法律意见书仅确认控股子公司授信及担保议案在股东会上以高票通过,属程序性、预期内文件。缺少新增授信规模、担保风险或基本面变化,不构成事件驱动交易机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公告内容为股东会程序与表决结果确认,不包含订单、业绩、并购落地或超预期财务增量。
- 授信及担保属于常规融资安排,且本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新增金额、违约责任或重大净损害。
主要风险
- 若原会议通知或后续正式担保合同显示担保金额相对公司净资产重大、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弱,可能需要另行评估或有负债风险。
- 该法律意见书不反映授信是否实际提款、担保是否实际签署及后续银行审批结果。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标的和方向,直接支持AVOID。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通常不构成独立交易催化,缺少可用于统计的超预期价格事件。
涨幅量级:未使用先例校准幅度,因为本文没有新增金额、合同或基本面冲击,且结论已是不做。
形态:不适用;程序性合法合规意见不具备方向明确的事件收益窗口。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857 字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41 号
致: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 号楼东华合创大厦16
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东华软件股
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3 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2026 年9 月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 号楼
东华合创大厦16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薛向东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7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73,619,9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129%,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11,527,5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75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16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092,37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1.937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16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2,677,0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5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
师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7,752,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5001%;反对5,208,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438%;弃权6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809,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385%;反对5,208,1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96%;弃权65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26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 座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41 号
致: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 号楼东华合创大厦16
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东华软件股
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3 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2026 年9 月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 号楼
东华合创大厦16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薛向东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
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7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73,619,9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129%,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11,527,5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75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16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092,37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1.937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16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2,677,0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5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
师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7,752,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5001%;反对5,208,1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438%;弃权6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809,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385%;反对5,208,1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96%;弃权65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26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 座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2cf2125bc· 2026-10-11 11:02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