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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光启技术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0(北京日)仅日期·⟳ 抓取 09:26:15·⚡ 决策 10-11 10:46:08 +1h19m·16.5 天前

光启技术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募投项目调整及延期议案获程序性通过,无新增经营事实

这是一份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唯一议案(募投项目调整、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董事会决议与召开通知已于2026-09-23/24公开,本次仅为表决结果的程序性落地,无金额、产能、订单、指引等任何新增基本面事实,不产生可交易的预期差。

📄 原文光启技术↗ 原文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传真: (86-21) 5298-5492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
不做 光启技术(002625.SZ)
公告为例行股东会律师法律意见书,仅程序性确认9月已公开的募投项目调整/延期议案通过,无新增金额、订单、产能或指引等基本面事实,无预期差与可交易 edge;项目延期细节未披露,亦不构成可量化做空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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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光启技术(002625.SZ)临时股东会的律师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募投项目调整/延期议案以99.45%高票通过,属9月董事会已公告事项的程序性完成,无新增经营信息或预期差,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延期本身可能隐含项目进度偏慢,但法律意见书未披露具体延期幅度、金额或原因,无法据此量化为利空,仅作背景跟踪。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不入场,未改变标的或方向。

方向:例行股东会程序性法律意见书不构成方向性催化,无需以同类先例校准涨跌幅。

涨幅量级:无足够相似的可交易先例,且事件本身无预期差,不定tp/sl。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141 字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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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传真: (86-571) 2689-8199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传真: (86-28) 6739 8001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32) 6869-5010
重庆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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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86-23) 886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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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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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雅图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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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755)2939-5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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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
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中国台湾省的法律法规)及现行《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
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
核查的过程中,贵公司已向本所书面确认: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

- 2 -
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
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
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
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
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3 日作出的《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2026 年9 月24 日公告的《光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决定于2026 年
10 月9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9:15—9:25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09:15—下午15:00。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6 年10 月9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
新中一道9 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会议由贵公司董事王今金主持。
(六)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3 -
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表明贵公司
截至2026 年9 月29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
证明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有5 名,均为股东代表或自然人股东
本人亲自出席,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5,976,16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3.0835%。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36 名,代
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3,499,09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87%。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
士。
(四)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并对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
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股东代
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
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及实施期限延期

- 4 -
的议案》
表决结果:635,937,8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468%;3,165,96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1%;371,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
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
马
玲
律师
李鸿燕
律师
二〇二六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baff4e076b · 2026-10-11 10:46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