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东南电子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09 18:24:09·⟳ 抓取 09:25:44 +1d15h·⚡ 决策 10-11 09:52:36 +26m52s·17.0 天前
东南电子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过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及延期议案,律师出具程序合法意见
这是一份例行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是确认会议程序合法;唯一议案(募投资金用途变更及延期)的实质内容在9月董事会和召开通知中已披露,10月9日高票通过无悬念,未提供任何新的金额、项目细节或基本面增量,属典型治理程序噪音,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东南电子↗ 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38 号 致: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
不做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1359.SZ)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仅确认募投资金用途变更及延期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议案9月已公开、高票通过无悬念,本文件无新增金额、订单或业绩信息,无预期差与可交易edge,回避。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东南电子股东会高票通过募投资金用途变更及延期议案,律师仅出具程序合法意见;实质议案9月已公开,本次无新增事实,程序性公告不具交易edge,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议案9月23日董事会提出、9月24日已公开通知,10月9日以99.99%通过属预期内的程序性确认,无预期差
- 法律意见通篇为合规见证,未披露募投项目金额、投向变更或延期的具体量化影响,缺乏收入/利润弹性
主要风险
- 若9月董事会原议案显示大额募投资金转向新业务或原项目严重延期,可能隐含经营层面信息,但该增量不在本公告、且早已在9月定价窗口释放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因事件本身无增量事实而直接回避,未依赖先例;即便有同类例行公告先例,也不改变程序性噪音的定性
方向:无可对照先例;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程序性议案通过在A股通常不产生显著方向性反应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对齐样本,不足以也无必要校准幅度
形态:无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成功 stock_tools HTTP · 12 ms
{"result": "search_processed_events:agent query=`东南电子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 募投项目 | 东南电子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 募投项目延期 临时股东会`;结构化索引覆盖完整 72 小时;旧记录兼容扫描近 0.0/72 小时、0 条本臂决策(完整),返回 0 条候选。未命中只表示这些 agent query 表达式没有召回候选,不能据此证明消息首发或不是重复;按当前事件继续正常研判。"}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767 字
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38 号
致: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2026 年10 月9 日14:30 在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218 号东南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8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以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2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 年9 月23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2026 年9 月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4:30 在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218
号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8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仇文奎先生主持会议,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
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10 月
9 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3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7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528,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638%,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606,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78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2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21,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28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656,2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5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75,519,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8,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47,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5%;反对8,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38 号
致: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2026 年10 月9 日14:30 在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218 号东南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8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以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2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 年9 月23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2026 年9 月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4:30 在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218
号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8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仇文奎先生主持会议,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
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10 月
9 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3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7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528,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638%,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606,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78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2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21,87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28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656,2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5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75,519,7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8,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47,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5%;反对8,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acee26f6f3· 2026-10-11 09:52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