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福光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0(北京日)仅日期·⟳ 抓取 09:26:15·⚡ 决策 10-11 11:12:30 +1h46m·16.6 天前
福光股份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两项剩余募集资金投向议案获高票通过,属例行程序合规确认
本文件是律师对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确认,不承载新的经营或资本信息;两项募资投向议案的内容早在9月中旬董事会及股东会通知阶段即已公开,市场已有充分时间消化,无条件性正面 surprise,也无金额/业绩增量,无可交易 edge。
📄 原文福光股份↗ 原文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TB#写字楼22 层单元 传真:(0591)8806 8008 电话:(0591)8806 5558…
不做 福光股份(688010.SH)
法律意见书仅为股东会程序合规确认,两项募资投向议案实质内容9月17-18日已披露,本次无新增金额、订单、业绩或指引信息,属例行治理噪音,无交易 edge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福光股份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两项剩余募集资金投向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率约99.8%),属例行治理文件;议案本身9月已披露且无新增金额或业绩信息,不构成交易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消息传播链
- 披露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两项募资投向议案表决合法有效,无新增经营数据
主要风险
- 若9月17日董事会/9月18日通知中披露的募资项目含重大超预期内容,属于另一更早事件,应回看当时公告而非交易本份法律意见书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该类程序合规文件不产生可交易涨幅,故不出腿
方向: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无方向性交易价值,不适用事件先例定价
涨幅量级:无
形态:无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 read_local_file 成功 本地只读文件 · 110 ms
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085 字
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TB#写字楼22 层单元
传真:(0591)8806 8008 电话:(0591)8806 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203 号
致: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林涵、蒋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
2
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
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
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
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6 年9 月17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18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58 号1 楼会议室召
开。董事长何文波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董事何凯伦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83 人,代表股份84,276,862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8,837,896 股)的比例为53.0584%。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 人,
代表股份65,045,007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40.9506%;(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7 人,代表股份19,231,855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1079%。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多领域精密光学元件产业化项
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4,120,1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4
份总数的99.8140%;反对149,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5%;弃权7,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二)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空天高性能光学镜头研发项目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4,102,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926%;反对170,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7%;弃权3,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TB#写字楼22 层单元
传真:(0591)8806 8008 电话:(0591)8806 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203 号
致: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林涵、蒋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
2
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
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
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
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6 年9 月17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18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58 号1 楼会议室召
开。董事长何文波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董事何凯伦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83 人,代表股份84,276,862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8,837,896 股)的比例为53.0584%。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 人,
代表股份65,045,007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40.9506%;(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7 人,代表股份19,231,855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1079%。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多领域精密光学元件产业化项
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4,120,1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4
份总数的99.8140%;反对149,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5%;弃权7,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二)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空天高性能光学镜头研发项目
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4,102,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926%;反对170,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7%;弃权3,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222a8ced27· 2026-10-11 11:12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