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斯迪克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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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迪克股东会法律意见书:10.3万吨高端BOPET基膜扩产项目议案获99.55%同意通过,属程序性确认
该法律意见书是对股东会表决结果的程序性见证;扩产议案本身在2026-09-22董事会决议及09-24股东会通知中已公开,股东会高票通过属预期内结果,文件未提供投资额、订单、指引等任何新增可重定价信息,无事件驱动edge。
📄 原文斯迪克↗ 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28 号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
不做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806.SZ)
本公告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9月22日董事会已披露的10.3万吨BOPET基膜扩产议案以99.55%高票通过,属预期内程序性落地,无新增金额、订单或指引,不构成可交易催化;资本开支扩张本身亦不构成净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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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斯迪克10.3万吨BOPET基膜扩产项目早在9月22日董事会阶段即已披露,本次仅为股东会99.55%高票通过的法律意见确认,属预期内程序性落地、无新增事实,故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扩产项目的实质内容(投资建设年产10.3万吨高端功能性BOPET基膜)在9月22日董事会决议阶段已公开,本法律意见不含增量信息。
- 股东会以99.5491%同意通过属高度可预期结果,且文件未载金额、达产节奏、客户或盈利指引,无法形成新的预期差。
主要风险
- 若9月董事会首次披露时市场尚未充分反应扩产利好,可能存在遗留重定价,但该判断需基于9月旧公告而非本文件,不属于本条信号的交易edge。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本信号不应据以入场,直接支持AVOID结论。
方向: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确认类公告无独立方向性,不作为交易先例。
涨幅量级:无同机制可用于校准幅度的对齐先例;本信号亦因无增量事实而不需要幅度校准。
形态:董事会先行披露、股东会高票通过的扩产议案,其催化在董事会首次公告时释放,法律意见多为无反应节点。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889 字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28 号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在江苏省太仓市青岛西路11 号斯迪克会议室召开。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苏斯
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江苏斯迪克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
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
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2 日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2026 年9 月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15:00 在江苏省太仓市青岛西路11 号斯迪克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吴江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5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745,2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2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465,13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457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25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80,1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94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53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538,0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3 万吨高端功能性BOPET 基膜扩产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61,5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91%;反
对177,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7%;弃权5,82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3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97.1897%;反对177,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213%;
弃权5,8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
李
化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 座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6 年10 月9 日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28 号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在江苏省太仓市青岛西路11 号斯迪克会议室召开。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苏斯
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江苏斯迪克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
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
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2 日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2026 年9 月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15:00 在江苏省太仓市青岛西路11 号斯迪克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吴江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5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745,2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2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465,13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457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25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80,1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94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53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538,0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3 万吨高端功能性BOPET 基膜扩产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561,5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91%;反
对177,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7%;弃权5,82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54,3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97.1897%;反对177,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213%;
弃权5,8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谢发友
______________
李
化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 座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6 年10 月9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02a6672f28· 2026-10-11 09:52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