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并行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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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行科技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GPU算力服务器购买等议案均表决通过,但属程序性确认、无新增事实
该PDF为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核心是程序合法性见证,议案内容(拟购买GPU算力服务器、关联交易、租入算力、担保)在9月23日/9月29日公告中已披露,表决通过为预期内的程序性结果,无金额、无新增订单或盈利信息,缺乏事件驱动edge。
📄 原文并行科技↗ 原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 号新闻大厦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
不做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0493.BJ)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程序性确认9月已公告的GPU采购等议案通过,无金额、无新增订单或业绩增量,缺乏预期差与事件edge;属例行治理噪音,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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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并行科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GPU算力采购等议案表决合法有效,但属对9月已公告议案的程序性背书,无新增经营事实或金额,且为常规治理文件,不构成交易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法律意见书仅见证股东会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提供任何新的金额、订单或基本面增量
- GPU采购等实质议案早在2026年9月23日/29日即已公开披露,10月8日通过属预期内落地,见光概率高、无预期差
主要风险
- 若需评估GPU采购的真实景气影响,须回溯9月原始公告的金额与关联交易定价,本文件无法支撑量级判断
- 北交所小盘股流动性有限,程序性利好易被短期资金借题炒作,追高风险高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09 · 影响 none
法律意见书未载金额并声明不评价议案事实数据;关联交易与为子公司担保构成潜在治理/资金占用关注点,但无新增量化净损害事实,不构成利空也不支撑做多
检索:并行科技 GPU算力服务器 关联交易 担保 议案 金额 风险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无预期差、无edge,支持AVOID,未产生任何交易腿
方向:无可对照先例;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例行程序性披露,本身一般不产生方向性价格反应
涨幅量级:缺乏可用于校准幅度的高相似对齐先例,且无交易动作,不定tp/sl
形态:程序性通过文件常见为见光/无反应,但本次不据此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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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668 字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 号新闻大厦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516 号
致: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贵公司2026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2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
公开发布了《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
开发布了《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通知”),该增加临时提案通知载明了临时提案提案
程序、具体内容等事项。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2026年9月23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
事项不变。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3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8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东路1号院2号楼
四层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健主持。本次会议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网络投
票表决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7日15:00—2026年10月8日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
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3人,代表股份26,483,044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拟购买GPU算力服务器、显卡及配套IT设备的议案》
同意26,483,0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拟向关联方购买GPU算力服务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710,2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关联股东陈健、贺玲、北京鼎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弘健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北京嘉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健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
汇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拟租入GPU算力资源的议案》
同意26,483,0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6,483,0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拟向关联方购买GPU算力服务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
同意8,710,2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关联股东陈健、贺玲、北京鼎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弘健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北京嘉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健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
汇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仅一名,且为关联股东,故由董事会秘书与本所律师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
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
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四)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一)项议案、第(二)项议案、第(三)项议案、第
(五)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516 号
致: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贵公司2026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2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
公开发布了《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
开发布了《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通知”),该增加临时提案通知载明了临时提案提案
程序、具体内容等事项。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2026年9月23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
事项不变。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3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8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东路1号院2号楼
四层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健主持。本次会议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网络投
票表决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7日15:00—2026年10月8日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
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3人,代表股份26,483,044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拟购买GPU算力服务器、显卡及配套IT设备的议案》
同意26,483,0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拟向关联方购买GPU算力服务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710,2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关联股东陈健、贺玲、北京鼎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弘健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北京嘉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健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
汇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拟租入GPU算力资源的议案》
同意26,483,0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6,483,0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拟向关联方购买GPU算力服务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
同意8,710,2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关联股东陈健、贺玲、北京鼎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弘健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北京嘉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健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
汇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仅一名,且为关联股东,故由董事会秘书与本所律师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
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
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四)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一)项议案、第(二)项议案、第(三)项议案、第
(五)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76894563e9· 2026-10-11 10:05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