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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广弘控股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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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弘控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补选独董两项例行议案均获通过

文件是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的合规性见证,两项议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补选独立董事)为例行公司治理事项且已在9月23日通知中预告,表决结果无意外、无金额、无经营或盈利增量,不存在正期望交易edge。

📄 原文广弘控股↗ 原文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第1页/共7 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 层、10 层 电话(Te…
不做 广弘控股(000529.SZ)
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续聘审计机构与补选独董均为常规治理事项,议案在9月23日通知中已预告且高票通过,无基本面增量与预期差,不构成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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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广弘控股临时股东会仅通过续聘审计机构与补选独董两项例行议案,律师出具合法有效意见;属常规治理披露,无基本面增量,不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2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中小股东对两项议案反对比例约32%,显示一定中小投资者分歧,但不改变议案通过结果,亦不构成经营或财务利空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因先例改变结论;事件本身无交易edge,直接AVOID

方向:例行股东会律师见证意见不构成方向性催化,无先例研究价值

涨幅量级:无适用幅度样本

形态:无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567 字
法律意见书
第1页/共7 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 层、10 层
电话(Tel):020-37181333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传真(Fax):020-37181388
邮编(P.C):510623

法律意见书
第2页/共7 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弘控股”或“贵司”)的委托,指派梁文琳律师和宋嘉韵律
师出席贵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我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法律分析意见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二、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
1.《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4.《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得到贵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法律意见书
第3页/共7 页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
基于上述前提、假设和限制,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法律意见书
第4页/共7 页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于2026 年9 月2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
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15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弘控
股《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一)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已于2026 年10 月9 日15:00 在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 号越
秀城市广场南塔3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广弘控股董事长何思漫先生主持。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10 月9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股东106 人,代表股份
333,316,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9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共3 人,代表股份326,700,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6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 人,代表股份6,616,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334%。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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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弘控
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法》和广弘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328,554,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11%;
反对4,758,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7%;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1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766,49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194%;反对4,758,88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538%;弃权3,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6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28,608,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74%;
反对4,698,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7%;弃权
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820,79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931%;反对4,698,88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08%;弃权9,600 股(其

法律意见书
第6页/共7 页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61%。
表决结果: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提交审议事项一
致,不存在对《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的2 项议案均获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弘控股《公
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无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为以下所署
日期。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第7页/共7 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梁文琳
承办律师:
宋嘉韵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b3ed4f956f · 2026-10-11 10:44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