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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超捷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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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捷股份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属程序性见证文件

该文件是律师对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见证意见,两项议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修改章程)均已在9月22日董事会通过、9月23日股东会通知中公开,本条仅是事后确认‘表决合法有效’,不含新的股数、金额、价格、业绩或经营增量,属例行治理文件,无交易edge。

📄 原文超捷股份↗ 原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 区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
不做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301005.SZ)
本条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见证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议案内容已于9月23日股东会通知公开,无新增股数/金额/业绩信息,属例行治理与明牌事项的程序性落地,无预期差与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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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超捷股份10月9日股东会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修改章程,但本条仅为律师见证程序合法的法律意见书,议案本身为9月23日已披露的明牌事项且无新数字,属例行程序落地,不构成可交易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9-2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主要风险

  • 若需评估回购注销的实际影响,应以原始回购注销预案披露的股数与价格为准;本法律意见书不含该等数据,无法据此判断每股增厚或注销节奏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改变结论:确认按无增量例行程序文件处理,直接AVOID。

方向:无可对照先例,且例行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身不构成方向性催化,无需以先例定价。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对齐先例;本文件无金额/股数增量,不具备以先例校准幅度的基础。

形态:不适用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060 字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 区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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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
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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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 年9 月22 日以现场和通讯结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 年9 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new/index)上刊载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
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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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宋广东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
至2026 年9 月28 日下午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89,969,8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65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58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994,9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5293%。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167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90,964,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944%。其中
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61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3,338,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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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
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
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
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
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
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2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情形。
综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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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
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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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正
负责人:徐旭青
周正杰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bb634937a8 · 2026-10-11 09:54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