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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泰格医药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10-10(北京日)仅日期·⟳ 抓取 09:26:15·⚡ 决策 10-11 16:37:48 +7h11m·16.4 天前

泰格医药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调整并授予:498人、917.477万股、授予价39.32元/股

这是股权激励授予环节的律师法律意见书:计划草案8月28日已披露、9月23日股东会已批准,本次仅因15人离职/放弃把人数513→498、股数950万→917.477万股的程序性调整并完成授予,授予价39.32元/股。授予股数仅占公司总股本约1%量级,属常规股份支付,不构成本期盈利、现金流或经营层面的新增催化,市场自草案起已有充分预期,无交易edge。

📄 原文泰格医药↗ 原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格医药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
不做 泰格医药(300347.SZ)
例行股权激励授予的律师法律意见书:计划8月草案、9月股东会批准后程序性落地,人数/股数仅因离职小幅下调,授予股数约占总股本1%,无业绩/订单/指引增量且市场早有预期,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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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泰格医药917.477万股限制性股票以39.32元/股授予498人,系8月草案、9月股东会批准后的程序性落地,稀释约1%、无新增经营信息,不构成短线催化,回避。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主要风险

  • 限制性股票授予将产生股份支付费用并摊薄约1%股本,但属计划内常规安排,具体费用已在草案及后续摊销中体现,非本文件新增意外信息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确认本次为无预期差的例行授予,直接支持AVOID,不设交易腿

方向: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属例行合规披露,通常不产生独立行情,不具先例研究价值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对齐先例用于校准幅度;此类程序性公告不应据此设定止盈止损

形态:不作为交易催化,无需统计见光死模式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626 字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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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武汉WUHAN·长沙CHANGSHA
致: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342
敬启者: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
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泰
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泰格医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进行
了调查,查阅了泰格医药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或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公
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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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
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泰格医药为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
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
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
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马
1. 2026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已经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 2026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3. 2026年9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6年9月2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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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 嘉源·法律意见书
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
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 同日,公司披露了《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A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 2026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
向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
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5人因离
职、自愿放弃等原因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激励计划》及2026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13人调整为498人、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量由950万股调整为917.477万股。
除此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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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 嘉源·法律意见书
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6]第ZA1074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747号),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核查意见以
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
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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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1.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10月
9日。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
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2.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98人,包括公
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为917.47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39.32
元/股。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授予的498名激励对象
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条件,同意公司向前述激励对
象授予917.47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39.32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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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 嘉源·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核查意见等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
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
公司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 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
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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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高源律师教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羽
北京 所
经办律师:王元
李信李信
2026年10月9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36d9e5f4a3 · 2026-10-11 16:37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