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原尚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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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尚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高票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律师出具程序合法意见
这是一份股东会律师法律意见书,仅确认股权激励计划三项议案获高票通过、程序合法有效;激励计划本身早在9月18日董事会、9月19日股东会通知时已公开,本次为既定程序的收尾,文件不含授予数量、价格、考核目标等新数字,不构成可交易的预期差,亦无客户/供应商等二阶传导。
📄 原文原尚股份↗ 原文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广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11&10层 Address: 29&11&10/…
不做 原尚股份(603813.SH)
本公告仅为股东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律师程序合法意见,属例行治理收尾;激励计划实质内容9月已披露、高票通过可预期,无新增金额/业绩/订单事实,不构成方向明确的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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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原尚股份该公告只是股权激励计划获股东会通过的律师见证意见,属例行治理程序,核心内容此前已披露、结果在高赞成率下可预期,无新增基本面或财务催化,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消息传播链
- 三项激励议案高票通过,属程序落地,无新增经营事实
- 广信君达律所认定召集召开、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为例行合规文件
主要风险
- 若激励计划草案本身授予规模较大、行权条件宽松,可能带来摊薄,但该信息不在本文件内,需另查草案,与本次程序确认事件无关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未据此交易;程序性、低预期差事件直接 AVOID
方向:无可对照先例;例行股东会律师意见/股权激励程序性通过通常不产生独立行情
涨幅量级:不足以也无需用先例校准幅度,因本事件无增量催化
形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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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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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广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11&10层
Address: 29&11&10/F Chow Tai Fook Finance Center, No.6 Zhujiang Dong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hina, 510623
Website:http://www.etrlawfirm.com
1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夏潘攀律师、潘翠群律师(下称“本所律师”)现场见证
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
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
2
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
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10月9日召开本次
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19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9日15点00分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
路25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披露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6,5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231,600股
(已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的54.2379%(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
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本次股东会参与网络投票股东共计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71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共计57,25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285%。出席以上股东均
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
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
事长余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表决。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股东
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按照《股东会通知》确
定的时段,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后,会
议主持人在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4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7,2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46%;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76%;反对8,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7,2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46%;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76%;反对8,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57,2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46%;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76%;反对8,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广州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11&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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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P.R.China, 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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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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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夏潘攀律师、潘翠群律师(下称“本所律师”)现场见证
公司于2026年10月9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
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
2
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
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10月9日召开本次
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19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9日15点00分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
路25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披露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6,5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231,600股
(已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的54.2379%(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
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本次股东会参与网络投票股东共计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71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共计57,25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285%。出席以上股东均
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2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
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
事长余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表决。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股东
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按照《股东会通知》确
定的时段,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后,会
议主持人在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4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7,2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46%;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76%;反对8,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7,2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46%;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76%;反对8,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57,2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846%;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76%;反对8,8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c253bc5e0f· 2026-10-11 10:40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