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药易购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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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易购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章程修订、为子公司担保、关联方担保范围增加均表决通过
一手公告确认三项常规股东会议案通过,但未在本文披露新的担保金额、交易条款、业绩影响或资金流变化,属于程序性落地文件,缺乏短线正期望;关联担保可能需风险审查,但无具体金额和净损害事实,不能据此做空。
📄 原文药易购↗ 原文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3 号中海国际中心E 座602 室 电话:028-65585333 传真:028-66266533 邮编:610041 1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不做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00937.SZ)
法律意见书仅确认已通知议案的股东会表决结果,未披露新增金额、经营变化或预期差;担保事项无具体净损害事实,多空均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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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药易购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章程修订、对子公司担保和关联方担保范围增加等议案已依法通过,未提供新增金额或经营改善信息。事项属于预期内程序结果,缺乏可交易催化,故不做。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0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三项议案均以接近全票通过且律师确认合法有效,仅消除程序不确定性,不构成新增经营利好。
- 为子公司担保和接受关联方担保范围增加的具体财务条款未在本文件披露,无法量化收入、利润或股东价值增量。
主要风险
- 若同日决议公告披露异常大额担保、关联方信用风险或章程中的实质治理变化,可能改变风险判断。
- 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可能涉及关联依赖或融资安排,但法律意见书未给金额和责任边界,不能据此推断净利空。
反向证据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进一步支持不基于程序结果开仓;不设置ENTER或价格目标。
方向:无可用于交易定价的高相似事件;A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通常是程序性公告,不宜以其他公司担保个案机械外推。
涨幅量级:未获得本公告中的新增担保金额或条款,缺乏以事件幅度校准止盈止损的基础。
形态:本文件不是业绩、订单、并购或重大产品类催化,未检索外部同类价格反应也不会改变其无增量事实的结论。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214 字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3 号中海国际中心E 座602 室
电话:028-65585333
传真:028-66266533
邮编:610041
1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D0025 号
致: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合纵药易
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2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
开发布了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9日在成都市金牛区友联一街18号8号楼13楼公
3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周跃武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7人,代表股份46,633,67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46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6,59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74%;
反对40,0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59%;
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6%。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6,58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05%;
反对47,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29%;
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6%。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范围增加的议案》
同意5,51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803%;
反对48,0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640%;
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5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5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一及议案二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三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黄兴旺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华均
洪于群
2026 年10 月9 日
电话:028-65585333
传真:028-66266533
邮编:610041
1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D0025 号
致: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合纵药易
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2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
开发布了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9日在成都市金牛区友联一街18号8号楼13楼公
3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周跃武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7人,代表股份46,633,67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46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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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6,59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74%;
反对40,0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59%;
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6%。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6,58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05%;
反对47,9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29%;
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6%。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范围增加的议案》
同意5,51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803%;
反对48,0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640%;
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5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5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一及议案二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三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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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黄兴旺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华均
洪于群
2026 年10 月9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ff49c95276· 2026-10-11 09:54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