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锦浪科技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7/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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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股东会通过“锦浪转02”转股价下修,律师见证公告属程序性确认
本信号是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只确认9月19日已披露的下修提案在10月9日获得通过;同日正式下修公告已给出55.47元的新转股价和10月12日生效日。正股无基本面增量,转债则处于高价格、高转股溢价状态,缺乏下一交易日可执行的正期望。
📄 原文锦浪科技↗ 原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
不做 锦浪科技(300763.SZ)
律师见证只确认此前已披露的下修议案通过,正股没有新增收入或盈利催化;下修促进转股反而带来潜在摊薄,且股价近13周总体下行,不做。
不做 锦浪转02(123259.SZ)
下修利好已在正式公告和145.2元的高转债价格中反映;按55.47元新转股价测算转股价值约94.3元,约54%溢价使周一追入风险收益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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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锦浪转02”下修获股东会通过,但律师意见书本身是程序性确认;下修利好主要作用于转债,而转债价格145.2元已显著高于约94.3元的新转股价值。正股还面临潜在转股摊薄,故事件方向混合且无新增edge,回避。
消息传播链
- 下修议案以77.5199%同意率通过,律师确认召集、出席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 转载的正式下修公告显示修正前转股价72.41元/股、修正后55.47元/股,修正后转股价自2026年10月12日生效。
- 正式下修公告和本律师见证公告在周末前已可获得,市场下一交易日前无法把律师意见视为独立新催化。
关键理由
- 下修转股价增强转债期权价值并降低促转股价位,但最终价格和生效日已由10月9日晚正式公告披露,不属于律师意见书新增信息。
- 转债按新转股价测算的转股价值约94.3元、而10月9日收盘价为145.2元,约54%的转股溢价使追涨安全垫不足。
主要风险
- 若转债市场继续给予高溢价或正股周一大涨,转债可能仍有情绪冲高,但这属于高溢价博弈而非基本面新增edge。
- 下修后若持有人集中转股,未来可能增加流通股并摊薄每股权益,对正股表现形成压制。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web · 日期 2026-10-09 · 影响 weakens
按正股52.31元和新转股价55.47元测算,新转股价值约94.3元,而转债收盘145.2元,溢价约54%,显著削弱做多安全垫。
检索:锦浪转02 下修后 转股溢价 55.47 145.2 原文 ↗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10-10 · 影响 weakens
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新订单、业绩改善或融资条款变化;下修只改变转换条件,潜在转股可能增加股本。
检索:锦浪科技 锦浪转02 转股价格下修 摊薄 正股影响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web · 日期 2026-05-21 · 影响 supports
公司此前曾决定不提前赎回转债,当前下修属于促进转股的资本结构安排,并非已确认的经营亏损、财务违约或基本面利空,不足以形成强空催化。
检索:锦浪科技 不提前赎回 锦浪转02 下修 促转股 2026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缺失没有改变结论;无新增事实、高溢价和周末明牌共同支持AVOID。
方向:未使用外部先例校准方向;本信号被判定为程序性确认且无新增事实,正股方向本身偏混合,不足以支持ENTER。
涨幅量级:不对转债或正股设定止盈止损;核心定量约束来自10月9日转债价格145.2元与新转股价值约94.3元之间约54%的溢价。
形态:下修类事件常见“提议日反应、股东会通过后兑现”,但本次未构建可交易ENTER,故不引入不足样本幅度。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6 · 降级 1 · 失败 0 · 取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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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包搜索结果(原始查询:锦浪转02 下修 转股价 临时股东会 通过 修正后价格;API SearchType:web) - web_search 成功 doubao_search · 1,239 ms
豆包搜索结果(原始查询:锦浪科技 2026-063 向下修正 锦浪转02 修正后转股价格 生效日期 2026年10月;API SearchType:web) - web_search 成功 doubao_search · 781 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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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4,605 字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意大利匈牙利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CHONGQING SUZHOU CHANGSHA TAIYUAN WUHAN GUIYANG URUMQI ZHENGZHOU
SHIJIAZHUANG HEFEI HAINAN QINGDAO NANCHANG DALIAN YINCHUAN LHATSE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TOCKHOLM NEW YORK MALAYSIA CAMBODIA UZBEKISTAN KAZAKHSTAN ITALY HUNGARY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 号泰康金融大厦9 层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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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十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0524 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
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司本次股东会定于2026 年10 月
9 日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1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
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
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
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5:00 时在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
区滨海工业园金开路188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一鸣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6
年9 月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
理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23,9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55%(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57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457,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913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581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25,181,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90%。其中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5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46,6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9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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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 审议《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锦浪转02”转股价格的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
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代表和本所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锦浪转02”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20,639 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77.5199%;反对5,614,402 股,占所有参与本次
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22.2958%;弃权
46,400 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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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85,80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083%;反对5,614,4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057%;弃权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0%。
持有“锦浪转02”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
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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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_______________
金平亮:__________________
钱若愚: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关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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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
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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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司本次股东会定于2026 年10 月
9 日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1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
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
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
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10 月9 日下午15:00 时在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
区滨海工业园金开路188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一鸣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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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6
年9 月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
理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23,9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55%(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57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457,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913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581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25,181,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90%。其中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5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46,6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9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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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 审议《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锦浪转02”转股价格的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
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代表和本所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锦浪转02”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20,639 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77.5199%;反对5,614,402 股,占所有参与本次
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22.2958%;弃权
46,400 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的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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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85,806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083%;反对5,614,4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057%;弃权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0%。
持有“锦浪转02”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
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_______________
金平亮:__________________
钱若愚: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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