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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东软集团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8/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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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集团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程序合法有效,三项已预披露议案获通过,无新增事实

这是一份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作用是见证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三项议案均在9月15日通知中列明、10月9日已表决,文件不含新金额、新指引或新交易事实,属例行治理披露,不构成增量催化。购买东软医疗股权与注销回购股份虽偏正面,但其定价、份额、股数等实质信息须以独立的关联交易/回购注销公告为准,不能凭本程序文件做多。

📄 原文东软集团↗ 原文
东软集团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1 — 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不做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18.SH)
无增量事实:本公告为股东会程序合法性的律师见证,三项议案9月15日已预披露、10月9日已表决通过,文件不含新金额、定价或指引;属例行治理噪音,不构成可交易催化。潜在的购买东软医疗股权与注销回购股利好需以独立正式公告的具体条款为准,届时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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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东软集团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确认三项已预披露议案程序合法、表决通过,无新增经营或资本运作细节,属例行合规文件,预期已反映,不做交易。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主要风险

  • 若仅凭本意见书追买,将遗漏购买东软医疗股权的定价与份额、注销股数等关键变量,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不及预期或摊薄/增厚幅度不明的风险。
  • 周末披露且无精确首发时点,下一交易日前相关正式公告与市场解读可能已先行消化。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支持 AVOID:不因程序确认文件开仓;若后续正式关联交易/注销公告披露具体价格与股数,再另行研判。

方向:无可对照先例;本文件为例行股东会法律见证,不具备事件研究所需的经营性 surprise,不对其构造价格先例。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对齐样本,且无增量催化,不据以设定止盈止损。

形态:程序性法律意见书通常不产生独立价格反应;真正驱动来自其背后的关联交易与注销实施公告。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5,379 字
— 1 —



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昆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朱香冰律师、刘宏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第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董事会决议和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四)于2026年0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开发布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
求,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根据2026年09月14日召开的公司十一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
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于2026 年09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公开发布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 日,股
权登记日(2026 年09 月28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7 个工作日。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
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
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充分、完整
披露了本次股东会的具体内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 年10 月09 日(星期五)14:00 沈阳市浑南
新区新秀街2 号东软软件园,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
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10 月0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10 月09 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9:15-15:00。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荣新节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
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出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规范指引第1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1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8,080,3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2721%,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95,816,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248%。
其中,于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公司原股东东芝数字解决方案株式会社(TDSL)持有公司
7,148,036股股份。TDSL与株式会社东芝于2025年10月06日签署《吸收合并契约
书》,约定株式会社东芝吸收合并TDSL,株式会社东芝存续,TDSL解散。TDSL
已于2026年04月01日解散,并于2026年04月03日办理注销登记。日本公证人于
2026年06月12日、08月05日分别出具认证,确认相关记名押印系株式会社东芝及
其代表本人所为;日本外务省出具海牙认证,证明公证人签名、身份及印章真实。
上述文件足以证明株式会社东芝已承继TDSL包括公司7,148,036股股份在内的全
部权利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TDSL已注销,其资产、负债及所持公司7,148,036股股份依
法转由株式会社东芝承继;股份变更登记虽在办理中,但不影响株式会社东芝作
为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有效性。株式会社东芝有权依法委托自然人代
表其出席本次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受托人应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
身份证明等文件。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的证券持股凭证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
(二)公司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因工作原因,董事刘积仁
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指引第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会议议案进
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
(二)本次股东会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
票。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会
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专项基金购买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1,328,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610%;反对股数2,423,10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823%;弃
权股数126,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56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16,747,15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6%;反对2,423,10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11%;弃权126,76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已回购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277,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983%;反对股数686,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724%;弃权
股数116,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029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5,615,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808%;反对股数2,070,501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5201%;弃
权股数394,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0.099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性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性
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bcd63e2ec4 · 2026-10-11 10:38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