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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柳钢股份Doubao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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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钢股份临时股东会通过续聘审计机构,属例行治理事项无交易催化

该文件是律师对股东会程序合法有效的见证意见,唯一议案为续聘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属于例行且通常可预期的治理事项;未提供足以改变盈利预期或估值的增量事实。

📄 原文柳钢股份↗ 原文
柳钢股份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 号广播大厦5&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
不做 柳钢股份(601003.SH)
续聘审计机构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为例行治理程序,无新增财务、经营、订单、重组或资本配置事实,不具备正期望交易edge;且A股当前处于非交易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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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柳钢股份股东会高票通过续聘审计机构,律师确认程序合规。该事项不影响收入、利润、现金流或公司战略,且当前为A股非交易时段,缺乏可交易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10-1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中小股东对该议案同意比例为67.4189%,存在一定反对和弃权,但不足以改变议案通过结果,亦不构成已确认的公司治理或财务净损害。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不改变结论,最终因无增量事实和无可验证交易edge而回避。

方向:无须使用先例:续聘审计机构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于例行治理披露,不具备方向性事件交易价值。

涨幅量级:无高相似、可用于校准涨跌幅的交易型先例;程序性公告不应外推订单或业绩类事件幅度。

形态:未进行先例定价;即使个别例行公告引发短时波动,也缺乏本次基本面事实支撑。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692 字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 号广播大厦5&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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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
律师对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股东会”)进行
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
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2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9 月2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 年9 月22 日以公告形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
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该公告已于2026 年9 月22 日刊
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
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10 月9 日9:15
至9:25,9:30 至11:30,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10 月9 日9:15 至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的通知,于2026 年10 月9 日10:00 在广西
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117 号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508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
事长卢春宁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本次股东会公告的通知
一致。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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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共1 名,
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1,910,963,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2.5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
件。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共计440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为
2,142,904,7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348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本所陈王澍律师与王澍颖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新增或者临时提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已在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具体议案内容均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者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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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9 月22 日公
告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方式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投票表决
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
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二)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就《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股东会现场会议推
举的股东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由公司将现场
表决结果录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系统。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经见证,本所律师确
认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37,856,8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4%;
反对2,052,9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8%;弃权2,995,02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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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445,5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67.4189%;反对2,052,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501%;弃权
2,995,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31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1. ddc3fe3149 · 2026-10-11 10:38 · doubao / doubao-seed-evolving-latest-version · 策略包 2226518bfdee当前